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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资[2016]15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2-26
实施时间: 2016-2-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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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以下简称《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是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夯实资产管理工作基础的重要手段。近期,财政部出台了《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确保清查核实数据详实可靠,清查核实结果科学有效运用,为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结合实际,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资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切实抓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根据《资产清查核实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及要求,具体明确如下:
  1.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审批权限仍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335号)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资产核实管理权限,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全面提供申报材料,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各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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