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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天津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库[2016]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3-4
实施时间: 2016-3-4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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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6-2018年天津市政府债券承销团各成员单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16年天津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特制定《2016年天津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6年3月4日
  2016年天津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6年天津市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授权天津市财政局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并负责还本付息的天津市政府债券的发行与兑付管理,不包括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超过专项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50%。3年、5年和7年期政府债券按年付息,10年期政府债券按半年付息。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四条 天津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政府债券承销团。政府债券承销团的组建和管理,按照《天津市政府一般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库[2015]19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组建2016-2018年天津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津财库[20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天津市财政局与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委托其在天津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六条 经天津市财政局委托,由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2016年天津市政府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开展年度跟踪评级。
  第七条 天津市财政局于政府债券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天津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信用评级报告等,并披露天津市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及债务情况。政府债券存续期内,天津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网站持续披露天津市财政经济运行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2016年政府债券发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天津市财政局于招标日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标工作,并邀请天津市审计局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九条 招投标结束后,天津市财政局于招标日当日内,及时通过指定网站公告当期政府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等中标结果信息。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一条 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天津市分库。天津市财政局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由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天津市财政局在缴款日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天津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天津市财政局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
  第十二条 天津市财政局按以下标准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1、2、3年期政府债券为发行面值的0.5‰,5、7、10年期政府债券为发行面值的1‰。
  第十三条 在确认承销团成员已足额缴纳发行款后,天津市财政局不迟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拨付发行费。
  第十四条 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天津市财政局不迟于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天津市财政局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十七条 天津市财政局按规定向国债登记公司支付债券登记、付息、兑付等服务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缴纳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政府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天津市财政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 = 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九条 天津市财政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或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缴纳应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者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者罚息 = 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二十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招标日,是指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天津市财政局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 缴款日,是指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天津市分库的日期。
  (三) 上市日,是指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政府债券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 还本付息日,是指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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