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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办函[2016]38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3-15
实施时间: 2016-3-1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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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
  杭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权力清单管理,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要求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浙政办发[2015]109号文件的要求,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权力清单,落实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和信息共享制度,依法行使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
  二、部门职责
  (一)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统筹负责同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职权清理、审核确认、清单编制、动态管理等工作,经同级政府授权调整并公布权力清单。
  (二)市和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市和区、县(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权力清单制度的衔接工作,推动同级政府部门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事时间。
  (四)市和区、县(市)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同级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系统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并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开展权力事项库建设,全面推进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
  (五)市和区、县(市)审计部门负责开展同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六)市和区、县(市)监察部门负责开展同级政府行政权力的监察工作,对权力清单涉及的廉政风险点实施重点监控,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七)市和区、县(市)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权力清单的日常维护和相关调整申请工作,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行使权力清单所列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构建职责体系,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动态调整
  (一)权力事项发生变化时,市和区、县(市)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浙政办发[2015]109号文件规定,及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对权力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杭州市地方法规、规章涉及新设、变更或取消行政权力的,由市级政府部门于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对应省级政府部门提出调整行政权力的申请;无对应省级政府部门的,由市级政府部门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的,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法规、规章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的,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均缩短为2个工作日。
  (三)因机构、职能变动需调整行政权力的,由调整后实施权力的政府部门于职能变动文件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本部门需调整的行政权力清单,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步调整相关单位的权力清单。
  (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由实施权力的市和区、县(市)政府部门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更改权力清单相关内容,并报告同级机构编制部门。
  (五)市和区、县(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委托下放或实行属地管理的,由下放该行政权力的政府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机构编制部门收到调整申请后,应当征询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具有审批性质的,还应当在合法性审查前,征询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的审核意见。收到征询意见后,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征询意见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请同级政府审批,政府批准同意的,由机构编制部门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调整上下级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
  (六)承接上级委托下放和属地管理行政权力的政府部门应当做好行政权力运行信息的梳理和权力清单调整工作。下放行政权力的政府部门应当指导下级政府部门做好行政权力的承接工作。
  (七)市和区、县(市)政府部门应当对照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目录库,及时做好本部门权力运行库维护工作,确保与权力清单保持一致。
  四、监督检查
  (一)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权力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权力清单履行绩效的评估、考核纳入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评估。
  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每月汇总同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变动情况,并于下月初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布。
  (二)市和区、县(市)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报送上年度行政权力运行情况报告。
  (三)市和区、县(市)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同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履行情况的审计、监察工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违反权力清单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以及其他推行行政权力清单的单位,适用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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