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6-3-15
实施时间: 2016-3-1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 申请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填写《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见附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达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
  三、 直属海关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海关总署。
  四、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规划》(署加发字[2015]5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向申请企业联合制发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通知,并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
  2016年3月15日

相关附件: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0/1/1
关于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域通关一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4/27
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上海各海关特殊监管 上海海关公告20 2014/8/1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 豫政办[2021]44 2021/8/24
上海海关关于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出境 上海海关公告20 201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