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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综[2016]1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1-25
实施时间: 2016-1-2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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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各相关职能处室:
  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58号)精神,经研究,省工商局制定了《加强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25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加强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福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58号)精神,积极配合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组织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有效推进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的决策部署,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和工商体制调整新形势,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配合、上下联动、配合有力的全系统工作格局,加大监管工作力度,依法规范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合法经营。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原则
  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落实“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积极探索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合力,切实提高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加强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水平。
  (二)工作重点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登记事项、广告等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纠正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
  三、任务分工、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任务分工
  1.企业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加强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内、外资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经营行为专项检查。
  2.内、外资注册登记部门负责对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对照检查、修正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中所处行业的门类、行业代码。
  3.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布的各类广告依法进行有效的监控,对公司发布的违法广告及时立案查处,发现疑似非法集资广告及时将发布疑似非法集资广告的企业情况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处非办或当地公安机关。
  4.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办公室、效能监察部门分别负责对疑似非法集资性质的投诉举报人、来访者,及时告知其向同级人民政府处非办或同级公安机关投诉举报。将相关信件、案件依照规定程序转同级人民政府处非办或同级公安机关处置,并按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做好加强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动员部署工作。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认真学习领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动员部署。各市、县、区工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加强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方案,特别是非法资集违法行为多发地、重点地的地区,要制定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预案。(时间: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上旬)
  2.做好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排查、摸底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按照工作任务分工,省工商局内、外资注册登记部门要对全省登记注册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行业在省局一体化平台的门类和行业代码统一归集工作提出具体的工作指导意见。(时间:2016年2月底前)
  3.组织开展对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统称工商所)对已登记注册的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企业名称是否规范,(2)企业住所是否与登记的住所相一致,(3)是否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要求填报《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排查自查表》(略),自查自纠、规范经营行为、登记造册并将本地区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册抄送同级处非办。《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排查自查表》作为是否落实属地监管、专项检查的重要依据之一。(时间: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底)
  4.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总局配套规章及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法规、文件精神,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形成以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为基础,以加强信息公示和经营行为监管为重点,以推进落实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为关键手段的信用监管新模式。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时公示全省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从严审查;对涉嫌虚假出资(认缴、实缴)、合同诈骗、发布违法广告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处理;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及时抄报同级市、县(区)人民政府处非办或同级公安机关处置。工商部门不得以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等违反工商行政法规为由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罚后再移送。(时间:长期)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强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58号)精神,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工商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监管工作。
  (二)理顺体制机制,明确责任。各级工商部门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明确工作责任,做到辖区内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检查到位、违法行为处理到位,表格填报到位。要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三)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工商部门要克服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所面临的基层一线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将开展加强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对涉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并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处置结果,依法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严重违法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动员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充分调动媒体宣传的作用,披露以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义进行招摇撞骗、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通过社会监督,促进工作。加强与公安、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知识的宣传活动,正确引导舆论,引导群众正确、理性看待“高收益、高回报”的引诱,提示公众不要轻信非法广告的宣传和口头承诺,倡导理性、合法投资,提高人民群众辨别能力。
  (五)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各级工商部门于2016年4月5日前将开展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认真填报《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分类行业监管理情况统计表》(略)并逐级上报,各设区市工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汇总上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各相关业务处室按照任务分工报送工作情况。《投资资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排查自查表》由各工商所保存2年。
  为落实《福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58号)关于建立健全非法集资风险事件监测预警报告的制度,请各设区市工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了解、汇总本辖区相关企业监督管理,一有发现疑似涉嫌非法集资公司情况要及时填写《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分类行业监管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负责报送省处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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