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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登记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综[2016]4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3-3
实施时间: 2016-3-3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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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按照《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加强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工商综[2016]18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登记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投资咨询公司是指名称中行业特征为“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等类似表述的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除融资性担保公司外名称中行业特征含“担保”字样的公司。各级登记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强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登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要克服基层一线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一是软件业务系统登记选项时,行业门类应细化到小类,投资咨询公司选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大类)—“商务服务业”(中类)—“咨询与调查—其他专业咨询”(小类);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选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大类)—“商务服务业”(中类)—“其他商务服务业—担保服务”(小类)。二是企业经营范围的第一项主营项目要与名称中的行业特征表述相一致。投资咨询公司的主营项目应为投资咨询服务或具体行业的投资咨询等表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营项目应规范表述为根据《担保法》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等。三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投标担保”或其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三、分类实施,加强监管。对新设立的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登记。对已经登记的企业,应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加强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工商综[2016]18号)的分工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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