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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龙岩市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企注[2016]5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3-18
实施时间: 2016-3-1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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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现对你市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下列企业应当由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登记:
  (一)龙岩市政府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经申请人申请,市工商局可以将上述第(一)项所列企业个案授权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二、下列企业可以由市工商局登记:
  (一)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外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公司;
  (二)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内的公司;
  (三)银行、保险、通信、证券、邮政、电力等实行分支机构层级管理的全国性大型公司或者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级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在龙岩市设立的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分公司。
  三、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辖区内除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以及市工商局登记以外的其他公司制企业。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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