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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更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办发[2016]2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18
实施时间: 2016-3-1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7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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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文件要求,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已经取消。现将广西地税系统承办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更新(附件),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广西地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 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

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

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 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

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2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

5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 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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