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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成办发[2016]3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2
实施时间: 2016-2-22
失效时间: 2021-1-2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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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成委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权益优先、分类保障、城乡并重、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扩大儿童福利保障对象,将生存困难、监护缺失、成长障碍等生活或发展遇到困难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改善困境儿童生活状况,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格局,共同推进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事业协调发展。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未满18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纳入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范围。
  (一)一类对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病。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或所患疾病在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3万元(重病条件下同)。
  2.重残。残疾等级为国家残疾标准一级和二级(重残条件下同)。
  (二)二类对象:非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
  1.父母双方因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残或长期患重病(重病1年以上,下同)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残、长期患重病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困境儿童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范围:
  年满18周岁的(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高中、职高、中专和大学专科、本科阶段就读的,继续享受保障政策直至毕业);依法被收养的;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三、保障措施
  (一)实施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一类对象、二类对象分别参照当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30%、70%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不计入低保补助金)。将低保边缘家庭的困境儿童纳入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提高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
  (二)开展困境儿童委托养育模式。二类对象在无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区(市)县政府可通过签订委托代养协议,将困境儿童委托县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或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代为养育,并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落实困境儿童医疗康复政策。政府扶助二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报销。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进一步强化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残联,各区(市)县政府]
  (四)做好困境儿童教育权益保障。确保适龄困境儿童正常入学,并优先将其纳入教育资助体系,落实小学至大学毕业期间相关资助帮扶政策。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建设,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重残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非定向慈善捐赠助学资金应优先照顾困境儿童。[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慈善总会,各区(市)县政府]
  (五)健全困境儿童保护发现预警机制。全面开展未成年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加大对困境儿童家庭排查力度,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发挥家庭监护主体作用,对尚未落实监护人的困境儿童,要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的要求落实监护人;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要实施监督干预,并依法处理监护人。建立困境儿童排查发现预警机制,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甄别和预警,并采取措施及时对困境儿童给予救助和帮护。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坚持非讼援助与诉讼援助相结合、以非讼援助为主,支持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协作机制,使困境儿童得到迅速有效的法律援助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区(市)县政府]
  (六)凝聚困境儿童精神关爱合力。充分发挥关工委、教育、司法、妇联、团委等部门职责,针对困境儿童的特殊困难、实际需要和成长需求,组织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志愿者服务及校园结对帮扶等活动,帮助其克服成长过程中出现的生理、心理偏差,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切实做好服刑、戒毒人员子女帮扶工作,弥补其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因亲情沟通不足而留下的缺陷,改善其成长环境。大力倡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及热心人士参与或开展不同形式的儿童关爱活动,让困境儿童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妇联、团市委、市关工委,各区(市)县政府]
  (七)加强困境儿童服务能力建设。构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体系,加强市、县两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开展儿童福利服务工作。依托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立社区困境儿童需求与服务保障对接机制,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康复保健、心理疏导、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等服务。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服务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残联,各区(市)县政府]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困境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行动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转交申请。申请人除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根据申请类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低保人员应提供低保证;
  2.重残人员应提供被鉴定为国家残疾标准一级、二级的残疾证(二代);
  3.重病人员应提供申请之日前1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治疗及费用报销等证明;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
  5.父(母)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安机关强制戒毒证明。
  (二)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明确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复核;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明确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从次月起向困境儿童发放生活补贴。
  受理过程中,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办理程序细则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五、经费保障
  (一)经费渠道。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纳入各区(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成都高新区全额自行承担)。市财政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按发放总额的30%给予补助,对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和成都天府新区按发放总额的50%给予补助,对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按发放总额的80%给予补助。
  (二)发放方式。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进行,确保生活补贴发放到困境儿童个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作为改善民生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要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协作意识,主动参与做好困境儿童服务保障工作,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完善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体系。
  (二)抓好政策落实。各区(市)县政府要落实保障资金,动态掌握本辖区困境儿童及家庭的基本情况,严把审核关,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发放和停发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要强化档案资料管理,做到困境儿童及家庭基础信息完整、申请审核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市级有关部门要协助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困境儿童成长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让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都享受到政府的保障措施,实现满覆盖、无遗漏;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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