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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住房标准完善税收征管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5-12-25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契税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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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合理引导我省的住房的建设与消费,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理契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条件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2005年6月,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印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03号),规定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武汉市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随着我省房地产形势的的发展,为了合理引导我省的住房建设与消费,根据国办发[2005]26号关于普通住房面积标准的上限规定,现将我省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时,无需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三、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出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四、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之前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仍按鄂地税发[2005]103号规定标准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5日
  关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住房标准完善税收征管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针对我省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商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同意,制定了本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一是在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许可范围内,将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调高至上限。《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条件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我省此次将普通住房面积标准由140平方米(含)以下调高至144平方米(含)以下,是按文件所规定的将120平方米向上浮动20%计算而来。普通住房标准的另外两个条件不变。
  二是简化了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流程。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明确要求无需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可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要求其提出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此举进一步简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理契税申报,服务了广大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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