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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建[2016]1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2-27
实施时间: 2016-2-2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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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作为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对促进渔业发展、增加渔民收入、维护渔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渔民转产转业,有利于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5年起,对我省国内渔业捕捞和水产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的要求,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促发展为目标,以调整油价补贴资金使用方式为抓手,加快实施修复振兴浙江渔场行动,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渔、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建立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与渔业资源保护及产业转型升级相协调的新型的产业政策机制。
  (二)调整原则。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原则:核定基数、任务到县,市县负责、平稳推进,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加强考核。
  一是核定基数,任务到县。以各市县2014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为基数,20%中央统筹和5%省级统筹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75%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由市县政府统筹专项使用。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省委省政府工作目标,分解下达市县任务目标。
  二是市县负责、平稳推进。市县政府是实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市县长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把握好政策调整节奏,确保渔业油价补贴改革平稳推进。
  三是保障重点、统筹兼顾。渔业油价补贴不再与功率大小挂钩,并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实行补助上限控制。市县政府在确保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足额发放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建立渔民民生保障机制、转产转业等方面,确保渔区稳定。
  四是公开公正、加强考核。市县政府要规范程序、公开公正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原则统筹专项用于当地渔业发展。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加强对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的发放、补贴资金的使用、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二、目标任务
  通过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到2019年,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进一步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无序增长的态势得到遏制;涉渔“三无”船舶全面取缔,非法捕捞基本杜绝,“绝户网”等掠夺性生产方式基本整治到位,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长效机制初步形成;渔民生活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渔区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基本实现生产规范有序、资源科学利用、生态环境良好、民生不断改善的渔业可持续发展目标。
  主要目标:
  ——以2014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清算数为基数,从2015年开始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按照农业部确定的国内捕捞、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上限标准进行发放,对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生产成本补贴资金实行逐年递减。
  ——2015-2019年,以2014年度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数为基数,至2020年共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580艘、430337千瓦,期间每年压减渔船数量不得低于总任务量的10%,一部分渔民转产退出海洋捕捞业。
  ——实施浙江渔场生态修复工程,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苗种70亿尾,其中大黄鱼6亿尾。
  ——淘汰老旧渔船更新建造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1806艘。
  ——建设6大人工鱼礁群,礁体120万空方,形成礁区面积6000公顷。
  ——加强渔港和避风锚地建设。建设、升级改造30座沿海渔港、5个避风锚地,完善渔港设施,增加有效港池避风面积,增强渔港防灾减灾能力,提高渔港综合服务能力。
  ——渔业综合安全管控水平显著提升。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初显成效,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整治全面完成,“绝户网”等破坏资源严重的作业和网具整治基本到位;渔业执法装备能力显著提升,新建大中型海洋渔业执法船艇17艘、配备船载通导装备3.6万套,逐步实现海陆之间的语音通信及网络应用;渔港、渔船、渔民等综合安全管控体系日趋完善,实现渔业管控现代化、信息化。
  三、主要内容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中央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15]163号),确定各地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基数,其中:中央统筹20%,按财政部、农业部要求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用于渔民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改造及渔港避风锚地建设等重点工作;省统筹5%,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用于填补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缺口和全省公共性、公益性、区域性等渔业发展重点工作;除中央和省统筹部分外,75%部分以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下达到各市、县(市、区),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民保障、减船转产及渔业资源养护等方面。各地要确保按农业部规定的上限标准将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发放到渔业生产者手中。
  (一)中央统筹20%部分。主要用于捕捞渔民减船转产、人工鱼礁建设,渔船更新建造、渔港避风锚地建设、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等方面。每年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支持重点和方向,由各市、县(市、区)财政、渔业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项目。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全省渔业发展规划,综合平衡筛选后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对未完成年度减船转产任务的市、县(市、区),不得申报渔船更新改造等项目。具体项目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及申报办法另行制定。
  (二)省统筹5%部分。主要用于全省公共性渔业资源养护,压减海洋捕捞强度扶持渔民转产转业,渔业综合安全管控和渔船、渔港安全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国家战略性产业,以及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等方面。具体项目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及申报办法另行制定。对按农业部规定的上限标准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有缺口的市、县(市、区)从渔业油价补贴历年结余和省统筹部分中给予补足。
  (三)市县统筹75%部分。主要分成两部分使用:
  首先,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根据农业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以2014年度油价补贴数据库作业、船长、功率等为依据,调减国内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到2019年,将全省国内捕捞业生产成本补贴总额降至2014年度补贴水平的40%以下。全省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实行统一办法、统一标准,渔船跨县过户买卖的生产成本补贴随船转移。浙江省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其次,用于渔业生产和渔区稳定。为确保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顺利实施,统筹用于渔业生产发展和渔民生产生活保障、渔区社会稳定,增强减船转产压减海洋捕捞强度的调控手段等方面,更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主要用于:减船转产补助,按照“省定上限、逐步递减”的原则,在中央减船转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我省增加减船转产补助标准为2015-2016年2500元/千瓦、2017年2000元/千瓦、2018年1000元/千瓦、2019年停止地方减船转产补助;对老旧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支持;对减船上岸渔民给予就业扶持、培训教育;支持渔业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及人工鱼礁项目;支持渔港、避风锚地、渔用航标及渔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渔业综合安全管控及执法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支持远洋渔业、休闲渔业;支持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工厂化循环用水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渔区建立渔民民生保障机制。
  四、保障措施
  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牵涉面广,复杂程度高,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加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省级与市县政府的分工职责,实行市县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市县长负责”的工作机制。省级负责制定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核定油价补贴资金,下达政策调整改革的目标任务,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市县政府是实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责任主体,负有顺利实施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保障渔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兜底”责任。
  健全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机制,渔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乡镇(街道)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二)加强统筹兼顾,完善配套措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是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统筹兼顾,打好政策“组合拳”,做好转产转业帮扶、促进渔民就业、渔民养老保障等政策衔接配套,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远洋渔业、水产养殖、加工物流、护渔协管、兴办渔家乐等多种渠道增加收入,引导渔民参加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解决后顾之忧。加强对破坏渔业资源及非法捕捞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或取消补贴资金。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力度,加强渔港避风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渔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目标考核。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每年对沿海市县压减海洋捕捞渔船及功率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确认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对有关市县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进行绩效考核。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册、乡镇村(社区)政务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使油价补贴政策深入到渔村、渔船,让渔区广大干部群众真正了解国家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是为了保民生、保生态、促进渔业协调、绿色发展,是为了广大渔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赢得渔民群众和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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