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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10
实施时间: 2016-3-1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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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实行纳税人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制度。
  纳税人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是诚信办税的重要基础,有利于打击不法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省实行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全国已有多个领域基于公共利益安全和公民诚信档案建设的考虑,先后实行实名制,进行身份认证。如2010年9月,我国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宣布正式实施手机实名制;2015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推行实施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等。今年以来,北京、江苏等省市已在办税服务中试行实名办税并取得了较好成果。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28号)中要求:“探索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制度,强化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基于以上情况,省国、地税局联合拟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公告》,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3月17日前通过hbzgc@邮箱反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行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公告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纳税人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身份确认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办税人员身份进行采集、比对和确认后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在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身份确认。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三、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五、办税人员可以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六、实体办税服务厅受理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确认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先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采集其身份信息。
  七、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避免对涉税业务办理造成影响。
  八、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九、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确定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为办税人员身份确认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由于各地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信息的设备条件限制,办税人员身份确认过渡期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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