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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提示套期保值申请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商所发[2016]5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商品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3-7
实施时间: 2016-3-7
法规类型: 商品期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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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套保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套期保值资格认定和持仓额度审核服务,现将申请我所套期保值资格和持仓增加额度相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根据套保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提交上一年度现货经营业绩及当年现货经营计划。请各会员单位及时联系未完成2015年度经营业绩和2016年度经营计划申报的套期保值客户,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相关数据申报,以避免影响客户新年度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申请。
  二、根据套保办法相关规定,自2015年12月起,套期保值资格和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新增了《承诺函》作为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请客户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将《承诺函》(原件)提交至相关期货公司会员,期货公司会员审核后加盖公章(原件)并邮寄至交易所。邮寄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会展路129号期货大厦A座905室。
  三、已经申报过2015年度经营业绩和2016年度经营计划的套期保值客户,如相关数据无变化,此次无须申报。已经提交过《承诺函》的套期保值客户,无需再次提交。在多家会员处开户的套期保值客户(包括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选择一家期货公司会员上报即可。
  四、由于每年4月开始进入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的高峰期,为避免影响套期保值资格和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的申请和使用,建议各会员单位在3月31日之前完成有关现货经营数据的申报和《承诺函》的邮寄。
  业务咨询电话:
  黄晓丽0411-84808727
  郭旭阳0411-84808710、王欢0411-84808712
  韩琬奇0411-84808715、王娟 0411-84808709
  特此通知。
  附件:承诺函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六年三月七日

相关附件:
承诺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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