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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4号
发文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4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3-1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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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对现有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进行了整合。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等10项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自2016年5月1日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颁(换)发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时,如持有其他相关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缴回,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统一颁(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因暂无换证事由仍持有原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相关要求,实现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最迟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并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三、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有序做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涉及的空白许可证申领、原空白许可证销毁、许可证缴回注销等相关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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