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8
实施时间: 2016-3-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2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我局将对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上半年申报期限
  (一)今年3月1日-3月25日依然为我市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申报期限。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房产仍须在这段时间内按时申报2016年上半年的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
  (二)今年4月1日-6月30日新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从价计征房产,须在今年7月1日-7月31日申报2016年上半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2016年下半年申报期限
  今年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申报期限为2017年1月1日-1月31日。
  三、继续做好税源维护
  为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需要,顺利实现数据迁移和衔接,确保正常纳税申报,我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应在今年4月25日前,继续按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税源维护工作。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近修订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单,补充完善减免税等有关信息项,同时建立房产与土地、“从价计征”房产与“从租计征”房产之间的关联关系。
  1.对同一土地项目基础信息,仅应登记一条税源信息。对同一房产项目基础信息,仅应登记一条“从价计征”税源信息,同时最多仅登记一条“从租计征”税源信息;对同一税源向多个纳税人出租,应汇总填写出租面积、租金收入等信息(承租方信息填写其中一个即可);若确需登记为多个税源(如不同租赁期),则应先登记为多个房产基础信息。
  2.无论房产是否全部出租,纳税人均须录入“从价计征”的相关信息。其中,在全部出租的情况下,“从价计征”中“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不会产生从价计征的应纳税款。
  (二)按照“谁纳税谁登记申报”的原则,今后对于租入(含转租)房产、土地等税源,若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则不需再进行税源登记和维护。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纳税申报期的通知 2014/1/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期在海口地税局中心办税大 2014/12/8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 福建省地方税务 2014/3/2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纳税申报期的通知 2013/1/1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二○一四年度纳税申报期的通知 青地税征函[201 2014/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问题的 冀国税函[2003] 2003/4/1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6年8月纳税申报期延长后有关增值 2016/7/2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纳税申报期的通知 2015/12/3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6月增值税附加税费纳税申报期 2016/6/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6年7月纳税申报期延长后有关增值 201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