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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流动性的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6]2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2-27
实施时间: 2016-2-27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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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强化财税和金融政策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充分发挥财税和金融政策的协同效应,打好政策组合拳,有效激发投融资活力,增强企业流动性,缓解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发展融资难题,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多方参与”的原则,现就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流动性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资金需求
  (一)提高信贷投放效率。各金融机构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梳理各项信贷政策和业务流程,积极调整优化与当前实体经济需求不相适应的信贷政策条款。对于暂时遇到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要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根据资产质量、风险管控能力及地区信用环境,选择贫困旗县(市、区)和县域金融工程试点旗县(市、区),下放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贷款审批权限;根据涉农涉牧、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按生产经营规律确定贷款期限。对于经营正常、效益良好、能及时还本付息的涉农涉牧、小微企业、扶贫开发重点项目的中长期信贷需求,要按照用途与期限相匹配原则提供信贷支持。
  (二)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村牧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力度。各地区要加快农村牧区“两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度和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收储的专业化服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组建国有性质的农村牧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参与处置相关不良债务。
  (三)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鼓励各地区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的融资增信和分险管理优势,使小微企业在无需抵押的条件下,以合理的融资成本获得信贷支持。
  (四)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试点。发挥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融资。
  (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县域新增存款用于当地,鼓励金融机构在重点贫困旗县(省级领导干部联系点)和县域金融工程试点旗县(市、区)增设县域分支机构。对创业创新型企业,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投贷联动融资服务。加强对消费领域的金融信贷支持,促进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二、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一)切实解决好企业续贷问题,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到期无还本续贷、提供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按经济周期运行规律,创新还款和续贷衔接模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制定完善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实施细则,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丰富业务品种。
  (二)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加强存贷款定价管理,根据客户敏感度、产业特征、市场竞争等实施精细化定价,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得以借款人非自愿申请的承兑汇票代替贷款发放。
  (三)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坚决取消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继续落实好同业、理财、信托等业务监管要求,清理层层加码加价行为。合理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加强行业信用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各级政府要组织专业力量,加强对金融机构收费情况的检查,对违法违规乱收费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三、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撬动信贷规模
  (一)开展小微企业贷款助贷和风险补偿试点。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选择自治区县域金融工程试点和部分重点旗县(市、区),由自治区统筹一部分专项资金,与盟市和旗县(市、区)共同投入,建立旗县(市、区)担保“资金池”,为小微企业增信,与金融机构合作,按1∶10比例放大贷款,确保每个试点旗县(市、区)保持稳定的资金存量,满足创业型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对依法纳税、经营规范、带动就业能力强或创新型小微企业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由“资金池”资金代偿80%,金融机构承担20%,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按出资比例分担风险。对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发生代偿时,由担保机构、“资金池”资金、金融机构按协商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可引入保险机制,进一步分担风险。
  (二)研究设立自治区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自治区财政统筹专项资金,建立一定规模的引导基金,吸引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投入,共同发起设立自治区融资担保基金,用以补充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壮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做大做强内蒙古再担保公司,建立有效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自治区财政和国有企业注资以及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在3年内将内蒙古再担保公司资本金增加到20亿元,进一步强化再担保功能,优化再担保产品结构。大力发展连带责任再担保和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业务,不断提高再担保覆盖率。以再担保业务为纽带,建立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科学合理、可操作的风险分担机制,切实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准公共产品功能和再担保作为担保行业“稳定器”的作用。
  (四)建立全区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成立自治区农牧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在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设立农牧业信贷融资担保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建立覆盖全区的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粮食规模经营和农牧业生产发展,逐步扭转和改变农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发挥税收信用保证功能,增加信贷投放
  (一)优化并完善内蒙古银税互动服务平台,开展“银税互动”信贷业务。建立金融税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金融机构和税务系统征信互认。各金融机构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需要融资担保的,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经办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提出申请的企业发放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完毕。
  (二)各级税务、金融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银税互动”相关工作,建立盟市、旗县级银税互动服务平台,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推动业务开展,并按季度逐级汇总通报业务进展情况。
  (三)各级税务、金融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建立“银税互动”信贷业务运行情况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对纳税、就业、信贷大户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保护信用主体,维护投融资双方权益,建立和完善良性循环的运行模式。
  五、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一)支持实体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方式融资,增强流动性。推动市政债、资产支持票据、城投债等融资工具的使用。充分发挥自治区已经设立的各类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产业发展基金的功能,加快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发展,形成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全生命周期的链式基金布局和集群,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方式参与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
  (二)企业因上市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需要补交的税费,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企业挂牌上市产生的相关费用,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中明确的相关费用补贴政策,并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对改制挂牌上市企业优先给予土地、项目立项支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为改制企业办理有关土地使用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安排建设用地指标,高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要认真落实项目资本金调低政策。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企业因改制规范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改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进一步加大减税清费力度
  (一)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在改制后不发生改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落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费政策,降低金融机构在资产接收和资产处置中的成本和税负。落实好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落实对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三)对具有成长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生态产业、先进制造业领域的重点企业,通过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增强资本金实力,促进企业改制挂牌上市。
  七、做好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的有效衔接
  (一)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加快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步伐,增强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和放大作用。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控股、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实体经济。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对闲置沉淀的存量资金加大清收力度。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对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考核其用电量、货运量、信贷投放量和吸纳重点人群就业率、财政收入贡献率等指标,给予单列计划的重点支持,并进行专项考核评价,实现稳定增长和充分就业的有机结合。
  (三)引导金融机构对政府性债务主动进行展期和重组,加大以新债换旧债的力度,减轻财政负担。对自治区信贷投放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性存款支持。
  八、加大金融政策落实力度
  (一)各级金融主管部门要完善金融机构评价办法,建立以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政策实效和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与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挂钩,并作为效能考核重要依据。要定期开展金融机构降准降息释放流动性使用效果专项监测,充分发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作用。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政银企对接。各级金融办要与同级人民银行、银监分支机构建立会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情况,对落实金融政策有力、效果显著的金融机构予以表扬,对落实金融政策不力的金融机构,联合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督促及时整改,未见成效的通报至其上级机构。
  (二)落实金融机构综合绩效考核要求。各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规模、利润、中间业务等指标,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核指标,取消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收入考核,避免单纯追求效益、盲目追求规模的短期行为。
  (三)完善实体企业流动性统计监测制度。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财务规定和行业监测规范,将各类贷款企业财务、税务、债务、贷款使用情况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根据贷款真实用途,准确开展企业流动性统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统计数据真实性的监测、检查、考核,确保数据准确,更好地服务于建立财税金融调控政策机制,完善调控政策体系。
  九、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
  (一)各金融机构要加大不良资产处置核销力度,用足用好贷款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积极采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处置不良资产,为新增贷款腾出空间。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的市场主体准入、组包项目和户数等政策,盘活沉淀在低效领域信贷存量,提高资金周转速度。要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利用好债权人委员会等机制,通过回收再贷、贷款重组、发放并购贷款以及推动低效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积极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机制,成立由法院、公安、国土资源、房管、工商、财政、税务、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有关金融机构及评估机构等组成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办公室,代表地方政府全权协调解决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高效有序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在赋予其相应权限的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处置效果进行评估考核,激励其更好地推进不良资产化解工作,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三)进一步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和债务处置中的作用。
  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切实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司法部门要公正执法,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处置不良贷款进程,免除处置过程中有关费用。要探索建立不良贷款处置的尽职免责制度,确保处置工作有效有序地开展。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因历史遗留的债务和担保问题构成重大法律障碍的,当地政府要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妥善解决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等问题。对兼并重组企业资本运作、战略管理等方面人才资源的培育、引进和使用给予支持。积极搭建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继续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嘎查村、信用苏木乡镇创建活动。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妥善处置金融风险事件,着力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进一步细化措施、压实责任,加强考核指导和跟踪督办,帮助企业增强流动性,促进全区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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