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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1
实施时间: 2016-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5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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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提高征管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精神,现就取消认证相关业务事项公布如下:
  一、取消认证相关政策规定
  从2016年3月1日起,您取得的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纳税信用等级是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评定的,A级纳税人是税务部门评定的纳税信用级别最高的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您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以下简称查询平台),根据需要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销方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查询并勾选用于当期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以下简称待抵扣发票)。发票状态为非正常(含作废、失控、红字等)的发票不应勾选。
  对当月已勾选的发票信息进行确认后,不再允许撤销或补充勾选发票。未确认前,可以对来源于电子底账系统的发票进行取消勾选处理。
  (二)当您登录查询平台后,提示您为非A级纳税人,请您凭有效纳税信用A级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录。
  (三)您在取得纸质增值税发票之后,应于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查询平台查询并勾选待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四)您查询到符合条件的待抵扣发票,应在勾选确认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一窗式”管理流程办理相关业务。
  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五)逾期未勾选或未进行扫描认证的增值税发票不应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勾选或扫描认证的发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处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处理。
  (六)当您的纳税信用由A级降低为其他等级时,应自次月起使用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方式;
  (七)取消认证后,一般纳税人发票稽核比对、审核检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取消认证”相关具体操作由原网上认证服务单位进行免费培训,此过程中不再销售任何设备或收取任何费用,如有问题,请致电“12366-国税-投诉举报”进行投诉。
  二、查询平台登录地址及方法
  (一)登录地址:。
  (二)具体操作方法:您首次访问本网址时,应首先插入专用设备(税控盘/金税盘),按网页提示,下载并安装驱动程序和安全控件,之后重新启动计算机,再次登录本网址,在CA登录界面下,输入税控盘/金税盘数字证书密码,既可登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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