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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6-2-26
实施时间: 2016-2-26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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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修订稿)
  2.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信息表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2月26日
  附件1:
  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和评价全省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的科学发展水平,引导社会各界科学选聘评估机构,促进和引导评估机构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对反映我省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资产评估的综合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公布综合评价前30家的有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师为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登记并在评估机构工作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组织全省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满一年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外省市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称分支机构)。以下情形除外:
  (一)上年度上报年检资料及综合评价资料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
  (四)省评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评估机构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评估机构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评估机构应提交省财政厅、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评估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相关资料与总所合并上报。
  第六条 每年5月底前,省评协根据评估机构的提交的综合评价申报资料以及省评协掌握的其他资料,计算并确认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得分,将得分前30家的评估机构有关信息在省评协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省评协将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排名前30家评估机构的相关信息。
  评价结果公布之后如发现评估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失实,将取消该评估机构当年及一下年参加综合评价资格,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在省评协网站予以公布。
  第七条 综合评价选取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年业务收入指标、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资产评估师年人均全部业务收入指标、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指标、执业质量指标、行业贡献指标,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年业务收入指标。年业务收入是指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和与评估机构相关联业务收入之和。
  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80%+与评估机构相关联业务收入×20%)÷参评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平均值。
  (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资产评估师数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数量,并结合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
  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的平均值。其中,资产评估师数量=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资产评估师数量。
  (三)资产评估师年人均全部业务收入指标。资产评估师年人均全部业务收入是指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与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数量的比值。
  资产评估师年人均全部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全部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全部业务收入平均值。
  (四)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指标。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的平均时间。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平均值。
  (五)行业贡献指标(加分项)。行业贡献是评价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在评价年度内参加行业组织的重点工作、行业党建活动、获得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1.资产评估机构参加行业重点工作。担任省评协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各加2分和1分;担任省评协继续教育培训讲师的,每人加1分;担任省评协执业质量检查员的,每人加1分;承担并完成省注协行业科研课题研究任务的,加2分;参加省评协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的,加1分。被选入中评协和省评协的资深会员每人加3分、金牌会员和专业新锐人才每人加2分、领军人才每人加1分。
  2.行业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建有独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的,加3分;评估机构负责人担任支部书记的加2分;在从业人员中发展新党员的,每人次加1分。
  3.获得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的。国家级的每项加5分、省部级及中评协的每项加4分、市(厅)级及省评协的每项加3分、县(区、市)级的每项加2分;获得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的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国家级的每人次加4分、省部级及中评协的每人次加3分、市(厅)级及省评协的每人次加2分、县(区、市)级的每人次加1分;
  4.资产评估师当选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次加3分,当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次加2分,当选县(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次加1分。
  5.信息化建设情况:建有独立网站和内部业务操作信息系统的加1分;在协会网站发布信息的,每条加0.2分。
  行业贡献指标加分值=Σ[行业贡献具体加分项目(次数)×相关分值]
  (六)执业质量指标(减分项)。执业质量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中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的情况。
  评估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减分事项: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时,一次减5分;受到限期整改处罚时,一次减4分。
  评估机构受到行业惩戒的减分事项: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限期整改和警告的,一次减1分。
  资产评估师的减分事项:受到刑事处罚的,减5分;受到吊销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分别按照评估机构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
  执业质量指标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八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与其权重系数之积相加的总和乘以100。其中:年业务收入指标权重系数为60%、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权重系数为20%、资产评估师年人均全部业务收入指标权重为10%、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指标权重系数为10%,行业贡献指标为加分项,执业质量指标为减分项。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60%+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20%+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全部业务收入指标得分×10%+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指标得分×10%)×100+行业贡献指标得分-执业质量指标分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2: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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