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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24号
发文文号: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2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6-2-29
实施时间: 2016-2-29
法规类型: 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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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6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2016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凭证式国债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可以挂失,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二、凭证式国债在发行期内通过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按面值面向个人发行,发行面值以100元为单位。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
  三、投资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各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等情况,需调整当期凭证式国债利率时,发行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四、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可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按当期国债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息,同时需按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特此公告。
  附件: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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