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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货劳[2016]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4
实施时间: 2016-3-4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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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
  近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6]11号),为方便纳税人了解地方教育附加有关政策,市局编制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解读》(见附件)用于宣传使用,《关于做好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4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提高服务意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工作中注意搜集纳税人反映的各种问题,关注社会舆情,遇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局并认真研究、妥善解决,确保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附件: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解读
  2016年3月4日
  附件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解读
  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所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2016年1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6]11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人。
  征收范围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计征依据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征收率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
  计算方法
  地方教育附加的应缴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率
  [例]某国有企业,2016年2月份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50万元,增值税税额20万元。计算应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为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金额=(50+20)×2%=1.4(万元)
  会计处理
  按规定计算的地方教育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实际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
  缴纳地点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环节和缴纳地点,应与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规定一致。
  缴纳时间
  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征收机关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工作。
  预算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相关附件: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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