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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1
实施时间: 2016-3-1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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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河北省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草拟了《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3月10日前发送邮件至yjzj@hebtax.gov.cn。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 月 日
  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扶持诚信纳税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联合评价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各级纳税信用评价委员会应及时向办公室、法规、税政、出口退税、征管、税源监控、稽查、征收等部门传递评价结果,以在工作中具体应用。
  第四条 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服务和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不同的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分类管理的重点是纳税信用A级和D级纳税人,通过激励A级和惩戒D级纳税人,带动和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升。
  第二章 分类服务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将A级纳税人名单在互联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博微信、办税服务厅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媒体媒介中,选择至少两种渠道发布展示,提高其社会形象和知名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四)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被国税机关认定为一类的,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在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五)除专案、专项稽查;涉税检举、协查以及其他符合立案稽查标准之外,不纳入税务稽查范围。
  (六)A级纳税人较多、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在办税服务厅开设“A级信用纳税人办税专用窗口”,或设置绿色通道、阳光服务室等为其提供优先办税服务;A级纳税人较少的县(市、区)局可印制发放“A级信用纳税人办税服务优先卡”,持卡纳税人可优先办理涉税事项。
  (七)对A级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的为其提供涉税风险防控等服务诉求,税务机关可安排专门人员或组织专家服务团队协助解决。
  (八)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每年对不低于三分之一或不少于20户的A级纳税人提供入企帮扶服务,省、市税务机关关也可酌情开展入企帮扶。
  为解决A级纳税人更多实际困难,可偕同银行、工信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入企帮扶工作。
  (九)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单独或国地税联合举办“纳税人学堂”,每年至少为A级纳税人提供培训服务一次。
  (十)鼓励各级税务机关建立A级纳税人专属微信群或QQ群,成员由税收业务骨干、专家服务团队和纳税人组成。税务人员可及时宣传纳税服务举措、税收政策法规、发布各类通知提醒等;对纳税人在群内提出的业务咨询、意见建议等,税务人员要及时予以答复。A级纳税人专属微信群或QQ群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变化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中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A级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十二)各级税务机关将A级纳税人名单传递分享至政府信用平台或人行、工商、质检、公安、招投标办等相关部门,建议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评级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和安排。
  (十三)省、市级税务机关将A级纳税人名单传递至银监部门或相关金融机构,作为提供“纳税信用贷”及其他优惠金融资费和服务的参考。
  (十四)A级纳税人可享受京津冀纳税信用结果互认互通以及三地优惠措施共享服务。
  (十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七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采取以下服务措施:
  (一)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被国税机关认定为一类的,为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在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二)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三)省、市级税务机关将B级纳税人名单传递至银监部门或相关金融机构,作为提供“纳税信用贷”及其他优惠金融资费和服务的参考。
  (四)对B级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的为其提供涉税风险防控等服务诉求,税务机关酌情提供协助。
  (五)酌情提供入企帮扶服务。
  (六)被评为B级纳税人的河北企业在京津两地开展生产经营的,按照京津两地对B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进行管理。
  (七)依照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第八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管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税收风险管理软件中,设置相对较高的风险分值系数,据以进行差别化应对。
  (二)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的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不能评定为一类或二类。
  (三)被评为C级纳税人的河北企业在京津两地开展生产经营的,按照京津两地对C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进行管理。
  (四)依照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对D级纳税人的管理服务措施。
  第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采取以下严格管理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购新、严格限量供应。
  (二)加强纳税评估和风险管理,在税收风险管理软件中,对D级纳税人设置较高的风险分值系数,提高核查评估频次,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三)在征管、稽查及其他税收管理行为中发现D级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四)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报送收汇凭证。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出口退(免)税评估。
  (五)各级税务机关将D级纳税人名单传递至政府信用平台或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六)省、市级税务机关将D级纳税人名单传递至银监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作为限制提供“纳税信用贷”及其他优惠金融资费、服务的参考。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为A级。
  (八)对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九)被评为D级纳税人的河北企业在京津两地开展生产经营的,按照京津两地对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进行管理。
  (十)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分类管理各项措施由本级纳税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督导落实。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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