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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会协[2016]1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6-3-7
实施时间: 2016-3-7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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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科研课题的管理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及有关方面参与课题研究的积极性,增强全行业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协会对《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发给你们。请研提意见,并于2016年3月11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协会综合科。
  联系人:陈海燕,邮箱:403445597@
  附件:
  1.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3月7日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加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理论研究,科学安排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科研课题,规范科研课题的组织和管理,根据《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课题申请人为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下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协会秘书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课题包括自主申请课题和协会科研课题两种。
  自主申请课题指协会会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有关个人就行业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的研究课题申请,经研究决定,准予立项的课题。
  协会科研课题指协会秘书处对行业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的研究课题申请,经研究决定,准予立项的课题。
  第四条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在《云南注册会计师》和协会网站发布科研课题公告及受理课题申请时间。
  第五条 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负责科研课题项目的审批,综合科负责科研课题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经立项的科研课题一般应当自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因研究难度和工作量较大、需要进行深入调研的课题,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同意,并向综合科备案后,可延期一年完成。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七条 对行业重点、难点或急需研究的协会科研课题,协会可以采取委托形式,委托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相关单位开展研究,也可以由协会秘书处自行成立课题组开展研究。
  第八条 被委托单位或自主申请人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课题组并指定一名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立项申请书》),报送至协会,申请立项。
  第十条 协会收到课题立项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核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协会科研课题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在年初确定本年度科研课题项目,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对通过立项的研究课题,协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委托单位课题负责人或申请人,并与课题负责人签订《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任务书》(附件2,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课题任务书》要求及时开展研究工作,课题组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应重视阶段性分析和集中性研讨,及时发现问题,弥补不足。研究报告的初稿形成后,课题组须聘请相关专家对课题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做好修改完善工作,保证课题研究报告的质量和所提出的建议及措施具有前瞻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将课题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对课题研究进行中期检查和督促,及时沟通协调,了解和掌握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课题研究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协调、分工,并按计划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专题研讨;
  (二)是否按照计划和要求撰写课题研究报告,并组织对研究报告初稿进行论证、修改等。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课题延期;
  (五)终止课题;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科研课题的调整,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课题负责人需重新填写《立项申请书》,并重新签订《课题任务书》报协会综合科备案。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应当终止已立项科研课题:
  (一)在科研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第一次评审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评审,仍未能通过;
  (四)严重抄袭他人成果;
  (五)与批准的科研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
  被终止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属于第(一)、(四)项情形的,协会在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科研课题的申请;属于其他情形的,协会在两年内不受理其科研课题的申请。
  第十八条 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课题或未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课题经费的,经查实后,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停拨课题经费和追回已拨课题经费;
  (二)终止课题;
  (三)限制或取消以后的课题申请资格。
  第四章 课题评审验收及成果推广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成果由课题组先自行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课题进行修改完善后,向协会提交《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结项报告书》(附件3),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课题验收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三)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论点、论据和实证方法以及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四)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五)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六)课题研究成果是否具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七)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课题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当建立课题评审验收专家库,由协会从相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选聘专业人士组成。每次课题评审验收会由协会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5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自收到课题组提交的《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结项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对课题进行评审验收。
  第二十三条 评审验收专家组应当对研究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审,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课题应当有参加评审验收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专家同意方能通过评审验收。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组应当自课题验收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修改后的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经费结算表等结项材料等提交协会,办理课题结项手续。协会办理课题结项手续,应当出具《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成果验收意见书》(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科研课题结项后,协会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及归档管理,并按规定拨付课题经费尾款。
  第二十七条 课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版权)归协会所有。
  对有利于行业发展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协会择优通过协会网站、《云南注册会计师》向行业、社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推广和宣传,有效应用到行业改革、建设和发展实践。
  课题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另行发表课题研究成果,需征得协会书面同意并在发表时注明“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课题”字样。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科研课题每年不超过10个,每个课题经费3-10万元,具体科研课题数量和经费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根据课题任务审议决定。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协会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有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劳务费:指直接参加课题研究人员及课题组因课题需要对外聘请专家的劳务费用等。劳务费原则上控制在总经费的50%以内。
  (二)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文献资料的购置、抄录、誊印、翻拍、翻译、资料查询、软件等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的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等。
  (四)小型调研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专业讨论、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及相关费用。包括:会议食宿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制作费等。
  (五)办公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出的办公用品费等。包括:文具等办公用品或低值易耗品、邮寄费等。
  (六)管理费:指课题被委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10%,不得重复提取。
  (七)印刷费:打印、复印及装订等费用。
  (八)其他费用:指为课题研究而需要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条 科研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立项和结项两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一次拨付时间为课题批准立项并签订课题任务书后15个工作日内,拨款额为课题批准经费的30%;余额在课题通过验收并办理相关结项手续后拨付。
  个人自主申请课题及协会秘书处自行组织研究的科研课题可在签订课题任务书后办理课题费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课题批准经费的30%;课题结项后,在办理结算报销时,填写相关表格(附件5),结清余款。
  第三十一条 评审费(包括立项评审、结项验收时聘请专家、组织会议的相关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严格课题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课题经费专款专用。确有必要调整经费预算时,应当报协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的,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继续课题研究的,恢复拨款。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终止的课题,协会应当追回已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现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2年2月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四届五次理事会审议制定发布,2014年进行了部分修订,《办法》施行近4年来,在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研课题的管理和科研经费的使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原《办法》对申报科研课题的人员资格要求较高、对课题经费使用的限制较大、对课题申请人申请立项后的课题管理缺乏约束、课题研究人员对研究成果使用限制过多等原因,部分制约了我省行业从业人员开展课题研究的积极性。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核心位置的要求,以行业创新服务于国家创新,以服务国家创新带动行业创新,进一步推进全行业创新服务品种、创新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增强全行业为国家建设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建设,同时,提高行业从业人员开展研究的积极性,有必要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降低了参加课题研究人员的条件,鼓励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课题研究
  1.删除了对课题组成员的职称等条件限制,降低了行业从业人员参与课题研究的门槛(第七条)。
  2.为确保课题研究的质量增加了对课题负责人的要求,明确课题的责任人为课题负责人(第八条)。
  (二)强化了对已立项课题的管理
  1. 增加了与课题负责人签订《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任务书》(第十二条)。强化了课题负责人的责任,并通过课题任务书,明确了课题阶段实施的内容及目标,强调了课题经费的预算管理,以及委托、受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 增加了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课题或未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课题经费的处理(第十八条)。
  (三)明确了课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版权)权属问题
  从制度上明确了课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版权)归协会所有,拓宽了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渠道和使用方向,同时,为课题研究成员将课题研究成果另行发表打开了渠道(第二十七条)。
  (四)规范了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
  1.调整了课题经费支出项目。参照中注协、中评协的相关规定,调整了原《办法》中的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明确了课题经费支出项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强化了课题经费管理。对课题经费的拨付、暂停、收回等作了细化规定(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五)调整了部分附件内容
  1.调整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的部分内容,主要是强化了课题负责人的作用和责任,调整了课题经费预算的经费支出项目。
  2.增加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任务书》。
  3.调整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结项报告书》的部分内容,主要是增加了结项的种类和经费决算中的经费支出项目。
  4.调整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专家评审验收意见书》部分内容,主要是增加了专家评审意见。
  5.调整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费用结算汇总表》中的支出项目。

相关附件: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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