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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2-28
实施时间: 2016-2-2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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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市财政局《贯彻实施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做好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企[2012]14号)相关规定,现将年度报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备是资产评估机构接受行政许可部门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备案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委托与本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三)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
  (五)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六)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人事档案交由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保管的证明材料、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凭证复印件;
  (七)年度履行行业和社会责任情况表;
  (八)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将该分支机构有关材料及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报送市财政局。
  (九)市财政局办理部门:经济建设一处,联系人:谢民 ,电话:23205678
  天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
  201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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