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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型零售企业扩大闽货销售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商务市场[2015]6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8-7
实施时间: 2015-8-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7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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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做好大型零售企业扩大闽货销售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简化审核程序,明确申报时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核程序
  (一)省商务厅不再审查参加扩大闽货销售企业的资格条件,改由设区市商务部门负责按照《福建省大型零售企业扩大闽货销售奖励实施方案》规定的申报企业条件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备案。
  (二)取消申请企业按季向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报告闽货销售情况的要求。
  (三)取消企业申请奖励补助材料中闽货销售清单和省商务厅、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严格报送时间
  (一)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应在2015年底前组织参加扩大闽货销售的企业,提前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奖励资金申报准备工作,及时安排项目审计,并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送全部申请材料。
  (二)各设区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在2016年2月20日前完成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逾期视同放弃申报。
  请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将上述要求及时转告相关企业,其他事项仍按照《福建省大型零售企业扩大闽货销售奖励实施方案》(闽商务市场[2014]60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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