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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修改《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商务市场[2015]7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21
实施时间: 2015-9-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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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加强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修改《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下同)部分内容,现将修改内容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等关于成品油配送企业的相关规定。我厅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新设成品油配送企业规划确认的申请。对已规划确认过的企业在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过了有效期的则不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也不再受理成品油配送企业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法人、自然人的股权变更申请。
  二、现有成品油配送企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到期,需要办理展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成品油配送企业经营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
  福建省商务厅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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