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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1-16
实施时间: 2015-1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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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
  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吸引更多企业到自贸试验区投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一)集聚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自贸试验区要加快完善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和集中监管场所布局,建设完善贸易、仓储、配送、售后等综合服务体系,吸引跨境电商企业入驻开展相关领域业务。对省外、境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落户自贸试验区,实际到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商务厅安排。
  (二)拓展经营方式。支持电商企业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为进出口电商和支付、物流、仓储等企业,以及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管等部门提供数据交换服务,解决其通关、支付、结汇、退税(免税)、仓储和售后服务等问题,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推广实施进出境邮件“移动式”通关模式,试点海运快件进出境业务,加快邮件、快件查验场所建设,支持通过邮路、快递发展跨境零售业务。对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由省商务厅安排。
  (三)简化通关手续。海关在推广联网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作业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全年无休、24小时办结通关手续”的服务承诺,加快实施进口环节行邮税电子计征模式,优化零售出口通关系统功能。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境电商商品,除必要的检疫处理外不实施品质检验;对直邮进口电商商品,在个人自用合理数量内,免予实施品质检验和验证管理;对网购保税进口电商商品实行入境检疫、入区集中检验监管、出区分批核销放行等便利措施。
  (四)提升收结汇服务。对邮路渠道直接寄送出口商品的中小经营主体,可通过银行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收结汇。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经营主体,银行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凭海关电子报关信息由银行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在确保交易真实性的前提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外汇收支实行总量核查管理,资金进出与货物进出无需一一对应。
  二、支持发展保税展示交易
  (五)合理规划布局。支持企业在提供有效担保和监管证件的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内或实施范围之外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通过“区内仓库”和“区外店铺”联动,逐步形成进口商品订货中心、品牌托管中心,扩大进口份额。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建设要统筹规划,错位发展,避免同质竞争、一哄而上。对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且场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按购买或租用场所(仓库)费用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省商务厅安排。
  (六)创新监管模式。各片区在2015年底前建成符合保税展示交易需求的通关信息化平台,落实海关对出区展示交易的货物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等通关便利措施。对出区展示交易的货物实施先销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汇总征税,不断扩大保税展示交易内销货物电子化“分段担保”模式的范围,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检验检疫部门对已常态化进口的法检商品,试行“快检快放”机制,缩短商品检验周期。
  (七)创新业务模式。支持保税展示交易与跨境电商相结合,开展区外展示平台体验、现场线上下单邮购、保税区物流配送,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购物需求。支持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允许消费者在展示场所看货下单,经营企业配送出区,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设置统一的提货点,消费者在提货点提货。支持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文化保税展示交易中心,开展文化创意研发和文化艺术品(产品)展示、拍卖、交易等业务。利用保税延展政策,探索博物馆、艺术馆等扩大进口文化艺术品展示、交易业务。
  三、支持发展转口贸易
  (八)拓展中转货源。加快落实中资非五星红旗沿海捎带业务和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支持与中资船公司合作,拓展内支线货源新市场和内支线中转业务。加快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推出拼箱业务监管新模式,吸引更多货物到自贸试验区开展出口集拼、进口分拨、转口集拼等业务。争取设立海铁联运监管中心,加强铁路、公路、空港与港口航运对接,提高疏港和货运效率,吸引中西部地区和周边地区的货物选择我省港口转运出境。发挥自贸试验区功能优势,吸引跨国企业设立商品跨国采购中心、出口集运中心、进口分拨中心、转运配送中心。筹建中国(厦门)酒类进口基地。
  (九)降低转口成本。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防对船舶进出境申报在一个平台上实施一次申报、一次办结,并由纸质报备改为电子报备。检验检疫部门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即时查验、即时放行。试点集装箱分拨货物卫生检疫前置,对卫生检疫合格的货物实施即报即放。创新中转货物原产地证管理制度,解决企业转口贸易原产地证签证难问题。海关对开展转口贸易的仓储企业和物流企业,推广联网监管模式,实现对货物进、出、转、存的高效运作。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优惠贸易项下海运货物经第三方中转的,无法提供中转证明文件时,海关可通过查验集装箱封志的方式判定货物是否符合直接运输要求。取消出口货物纸质进场章,开展查验作业微信预约模式,建设通关移动综合服务平台,实施企业随时申报、自助缴税、实时查询。对诚信企业现场接单环节不审核归类、价格,实行信任接单。
  (十)深化两岸合作。开展两岸标准、法规等效性评估和合格评定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推进两岸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扩大采信台湾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测结果和认证结果试点。扩大对台湾输大陆“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商品范围。积极争取国家认监委授权驻闽检验检疫机构承担台湾输大陆食品生产企业进口注册的技术审核工作。简化ECFA、CEPA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海关已收到出口方传输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货物,进口企业进口申报时免于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发挥自贸试验区政策溢出效应,吸引台湾企业生产的半成品到我省自贸试验区加工增值复出口或内销到大陆各地。
  四、支持商业保理发展
  (十一)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商业保理公司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展再保理、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产品和模式的创新。支持商业保理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境内外发债,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等进行融资,通过设立保理行业发展基金等融资方式,解决商业保理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推动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防范商业保理经营风险。
  (十二)培育龙头企业。对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在2016年3月前缴清注册资本金的,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到资奖励,在2016年3月后至2018年3月底前缴清注册资本金的,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到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商务厅安排。
  (十三)拓展国际保理业务。引导自贸试验区保理企业与国际保理机构建立联系,建立国际保理业务模版,规范国际保理业务流程,培养国际保理专业人才。支持金融机构做好自贸试验区保理企业拓展国际保理业务中的跨境本外币资金结算、跨境担保服务,适度简化程序。
  本措施自2015年11月起实施。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范围的项目奖励补助资金由厦门市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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