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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申报2015年零售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商务流通[2015]6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4
实施时间: 2015-12-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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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除厦门外)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加强全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扶持有潜力、有市场的中小零售企业加快发展,现就开展零售企业贷款贴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和标准
  (一)新增企业贴息补助。对2015年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中型零售企业,按照不高于当年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高成长企业贴息补助。对2015年零售额同比增幅超过全省商品零售额平均增速的中小零售企业,按照不高于当年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述补助内容中,单家企业只能申报其中一项。对我省23个扶贫县予以优先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为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内注册的法人零售企业,主营业务为商品零售,有直营门店;
  (二)属于中小零售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含)、不足500万元的为小型零售企业,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含)、不足2亿元的为中型零售企业;
  (三)已列入福建省统计、调查部门调查对象的企业;
  (四)可享受的贴息补助超过2万元(含);
  (五)愿意作为省、市商务部门市场运行重点联系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正式出具的推荐文件;
  (二)县级统计、调查部门出具的证明,内容包括属于中型(或小型)零售企业、纳入统计调查的时间、2015年零售额同比增速;
  (三)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
  (四)申报企业及所属1个直营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银行贷款协议(合同)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支付利息相关证明材料;
  (六)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及审核拨付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部门于2016年1月26日前向省商务厅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商务厅进行审核,并择优确定扶持对象后,拨付补助资金。
  省商务厅联系人:赖忠超,电话:0591-87846327,传真:87819790,电子邮件:magicmedi@。
  附件: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
  福建省商务厅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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