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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文[2015]47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11
实施时间: 2015-12-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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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级前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保留136项,调整64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前置审批清单管理
  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前置审批项目名称、前置审批实施部门、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前置审批。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前置审批。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后续监管
  不再保留前置的有关事项,其原有事项性质不变。有关部门要对不再保留前置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和脱节。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抓紧清理规范本级前置审批事项,并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附件:1.福建省保留的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36项)
  2.福建省调整的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64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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