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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减少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和规划确认前置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商务市场[2016]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18
实施时间: 2016-1-1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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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71号)要求,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前置材料减少为4项,规划确认前置材料减少为3项。现就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和规划确认前置材料减少后,申请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一)申请核发加油站(岸基加油点,含新建、迁建、改扩建)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1.《成品油零售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3份,见附件);
  2.申请文件(含有主规划确认申报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命文件(新建加油站点提供);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汽油、煤油企业提供)或消防验收意见书(由仅经营柴油企业提供);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文。
  (二)申请核发加油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1.《水上加油站(船)情况登记表》(一式3份);
  2.申请文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命书;
  4.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二、新建加油站(点)规划确认
  已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企业:
  1.《新建加油站(点)规划确认申报表》(一式4份);
  2.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
  3.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高速公路加油站提供高速公路规划有权部门的规划文件)。
  上述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经办人签名,并将原件提交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经办人员核对,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签名确认。
  新建加油站无主规划确认、加油站迁建和原址改扩建及加油船规划确认按原规定执行。
  审批前置材料减少后,原审批前置材料性质不变,申请人依然需要办理,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附件:成品油零售企业基本情况表
  福建省商务厅
  2016年1月18日

相关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基本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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