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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抓紧落实居民阶梯水价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6]2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2-1
实施时间: 2016-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6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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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深化价格改革工作任务要求,2016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4元/吨,县城、重点建制镇要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继续实行重点价格改革工作任务调度督查制度。由于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改革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涉及全省各地,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2016年重点价格改革任务的按时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制定工作计划
  全省各市、县要按照完成各项重点改革任务各阶段的时间节点要求重新制定工作计划,填报“重点价格改革任务工作计划表”(见附件)。
  各地在制定工作计划时,各阶段的完成时间要尽量往前安排,并保证各阶段有合理的工作时间,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各市、县要于2016年2月底前将工作计划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3月5日前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商价处),传真和电子邮箱同时报送。
  二、完善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一)10月份前实行一月一报。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将辖区内各市、县重点价格改革任务至当月15日的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物价局(商价处)。
  (二)10月份起实行半月一报。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20日前将辖区内各市、县重点价格改革任务分别至当月1日、15日的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物价局(商价处)。
  工作情况以传真和电子邮箱同时报送。辖区内各市、县重点价格改革任务已全面完成的(以报送执行文件为准),该设区市可不再实行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三、继续实行每月通报工作机制
  我局将对各市、县制定工作计划、计划执行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实行逐月通报,并抄送当地政府。请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务必按时汇总报告各地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未按时报告的将进行通报。
  四、做好督查和落实工作
  (一)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按照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地制定的工作计划积极做好督查和落实工作,并做好有关沟通协调。
  (二)落实责任。凡被通报未按时制定工作计划、未按计划完成各阶段工作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未按时汇总报告工作计划及工作进展情况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全省价格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参评资格。凡被两次通报的地方,视情况由省局领导进行约谈。
  联系人:王怀庆
  联系电话(传真):0591-87807922
  电子邮箱:shjch1209@
  附件:重点价格改革任务工作计划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2月1日

相关附件:
重点价格改革任务工作计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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