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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6]2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2-17
实施时间: 2016-2-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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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7日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事项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整合平台层级
  (一)整合省级平台。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已统一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省国有产权交易平台。2016年6月底前,省产权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将国有产权交易纳入统一平台,实现国有产权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二)整合市、县平台。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工作。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公共资源纳入设区市级平台进行交易;已经设立的原则上整合为设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具体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研究确定;确需保留的,由各设区市根据县域面积与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整合信息系统
  (一)建设统一的电子服务系统。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省发改委牵头,2016年6月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实现与国家电子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发挥省电子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省网上办事大厅、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有关单位相关业务监管系统、省管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以及各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电子交易系统,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和资源的互联互通、有效整合,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二)建设统一的电子行政监督系统。省发改委牵头,2016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行政监督系统,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的动态监督、防范预警和协同监管。
  (三)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推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改造提升,贯彻落实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办法,指导各电子交易系统参照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认证,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
  四、整合场所和专家资源
  (一)整合场所。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避免重复建设,不得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要科学划分交易服务区、信息发布区、开标区、评标区和监督管理区等功能区域,设立相应服务窗口,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求,并保证场所的正常运行与维护。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社会力量建设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以利用。
  (二)整合专家资源。2016年底前,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国土厅、国资委等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省专家资源,改造提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实现省内共享,省外开放,并与国家综合专家库对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严格专家入库资格、资质审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工作态度、评标纪律、专业水平、保密情况等予以记录并进行定期考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五、统一规则体系
  (一)推进服务标准化。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2016年6月底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出台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体系和管理细则。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公开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在交易场所和交易平台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内容、流程和时限,收取费用的,还应当依法公开收费和收取保证金的主体、依据、项目、标准、收费核定文件等,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标准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二)编制交易规则目录。2016年6月底前,省发改委、法制办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厅、国资委等完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违法取代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六、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协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做好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汇总整理、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2016年3月底前,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健全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提交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实现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2016年底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七、创新监管体制
  (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省发改委牵头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制定完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配置交易工作规则、政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转变职能,强化公共服务职责,加强对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管理。
  各级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海洋渔业、林业、商务、卫计、环保、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职能。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相关部门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件。
  (二)推行“互联网+”监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转变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方式,强化互联网思维,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对交易活动实现动态监管和自动预警。要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将执业机构和人员的诚信状况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公共资源交易执业资格等挂钩,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
  八、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多,情况复杂,要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切实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互相配合,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相关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序时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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