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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关于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就[2016]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28
实施时间: 2016-1-2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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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12号),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操作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登记
  (一)就业登记流程
  1、申请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提交下列资料,并可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
  ①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五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再次办理时,上述证照变更的需再次提供);
  ②《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授权委托书》;(附件1)
  ③《杭州市就业登记名册》(一式两份);(附件2)
  ④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⑤持有效《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的,需提供原件;
  ⑥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从事国家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的,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经营实体的人员,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或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持有效《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的,需提供原件;未持《就业创业证》的可一并申领。其中非市区户籍人员也可携所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以下统称居住证),到市或其居住证发放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可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领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的人员,视作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后,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填写《灵活就业登记申请书》(附件3),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可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持《就业创业证》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到其持有效的居住证发放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
  已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办理申报灵活就业手续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视作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4)已办理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手续的,视作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可申领《就业创业证》。该类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的,该证件由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统一保管。
  2、受理、审核
  相关机构按职责受理时,如发现资料不齐全,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资料。审核时,需对单位证照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其它证件信息等资料进行核实。审核通过后,将《杭州市失业证》回收。
  3、登记
  受理机构负责将审核通过的资料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做好就业登记工作。
  对于已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人员,由受理机构在《就业创业证》的相关页打印就业登记信息的最新状态后,通知申请人(单位)前来领取。
  对于招用未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的用人单位,如其需要《就业登记证明》(附件4)的,由受理机构出具。
  (二)就业登记注销流程
  1、申请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②《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授权委托书》;
  ③持有效《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原件;
  ④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涉及退档业务的需到劳动者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2)终止创业人员,应凭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到原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如该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需提供该证件。《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注销的,视作已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3)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后,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填写《灵活就业登记注销申请书》(附件5),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其中持《就业创业证》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到其持有效的居住证发放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已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办理申报灵活就业中(终)止手续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视作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4)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终止上岗的,视作已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2、受理、审核
  相关机构受理时,如发现资料不齐全,应一次性告知对方所需补齐的资料。审核时,需对人员身份信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等内容进行核实。
  3、注销
  受理机构负责将审核通过后的资料中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做好就业登记注销工作。
  对于已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人员,由受理机构在《就业创业证》的相关页打印就业登记注销信息的最新状态后,通知申请人(单位)前来领取。
  对于招用未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的用人单位,如其需要《就业登记注销证明》(附件6)的,由受理机构出具。
  已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经确认后及时注销就业登记,并将注销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
  (1)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2)创业人员所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证照被注销的;
  (3)灵活就人员申报期截止或中(终)止灵活就业的;
  (4)已办理失业登记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注销就业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流程
  1、申请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市区常住人员,可以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委托社区(行政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市区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办理;非市区户籍人员到居住证发放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办理。未持《就业创业证》的可一并申领《就业创业证》,不再申领《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原有效证件可继续正常使用。
  市区户籍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需填写《杭州市失业人员登记表》(附件7),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2寸证件照以及下列相关资料: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的,提供毕(肄)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3)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提供工商、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6)持有效《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供证件原件;
  (7)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市区户籍人员要求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还需提供常住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资料: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租住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住在单位内部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8)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非市区户籍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需填写《杭州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有效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2寸证件照以及下列相关资料:
  (1)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2)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提供工商、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
  (3)持有效《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供证件原件;
  (4)持申领时间未满半年《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证明;
  (5)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需提供延迟登记的情况说明,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失业登记。
  2、受理
  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受理失业登记申请,核对申请资料及计算机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
  3、初审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审核上报的申请资料,将符合条件的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将申请资料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复审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上报的申请资料及录入的失业登记信息。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对已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人员在证件的“失业登记情况”中打印失业登记信息的最新状态(未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按本通知第四点“《就业创业证》申领流程”的相关办法操作)。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失业登记。
  (二)失业登记注销流程
  登记失业人员应主动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站室(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联系,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后,应于15日内告知经办机构。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登记失业人员确认失业状态
  失业登记后每满6个月,登记失业人员应持《就业创业证》到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发放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确认其失业状态。对未按时确认失业状态的,视作无就业愿望,注销其失业登记。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1、申请
  (1)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下列市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杭州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8),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1张2寸证件照及相关资料:
  ①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按本流程第三点第(五)条执行;
  ②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人员,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复印件,其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③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④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提供《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⑤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2)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下列市区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行政村(社区)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杭州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9),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1张2寸证件照及相关资料:
  ①低保家庭劳动力,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提供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确认的《杭州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援助认定表》;
  ③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提供《杭州市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④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2、受理、初审
  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后,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
  3、复审、公示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4、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将申请资料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
  5、打印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在《就业创业证》中的“就业援助卡”上打印认定情况。持《杭州市失业证》或《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人员,回收其原证件。
  残疾人的《就业创业证》有效期每次标注不超过5年。
  6、备案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清单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备案。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以认定时为准,对经申请认定的,在其《就业创业证》中的“就业援助卡”上注明有关情况,“就业援助卡”有效期为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残疾人,有效期可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效期满后,除属于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外,其他人员不能再次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卡”作为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凭证,不再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
  (三)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流程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实行退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由认定机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和政策享受凭证:
  1、“就业援助卡”、《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有效期满的;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户籍迁出市区的;
  4、被判处收监执行的;
  5、经经办机构连续3次职业介绍,本人不愿意就业的以及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6、转让、出租、出借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就业创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
  7、因隐瞒已就业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而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8、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新老认定办法的衔接
  1、有效的原政策享受凭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可继续使用至期满,等同于《就业创业证》中的“就业援助卡”。
  2、对2016年1月31日前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原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时,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经申请认定,在其“就业援助卡”上注明有关情况,“就业援助卡”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城镇其他人员在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仍符合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属于市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残疾人,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并经重新申请认定,新的“就业援助卡”有效期为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残疾人,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16年1月31日前认定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其《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继续有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残疾人,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上述人员政策享受凭证期满后,除属于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外,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上述人员应由本人携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1张2寸证件照及其他相关资料(困难家庭、残疾、毕业证明)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提出申请。其中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需填写《杭州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重新认定申请表》(附件10)。符合条件的,发放《就业创业证》,并在其“就业援助卡”上注明有关情况。
  3、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在2016年1月31日前有效期满,且再次符合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在2016年2月29日前按原规定重新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需填写《杭州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重新认定申请表》,按原规定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起始日从原证到期次日起计算,其中1月31日到期的,从当日起计算)。
  (五)零就业家庭认定流程
  1、申请
  符合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杭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表》(附件11 ),并提供《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户口簿(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受理、初审
  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后,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
  3、复审、公示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4、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将申请资料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
  5、打印
  经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可直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由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在《就业创业证》中的“就业援助卡”上打印认定情况。
  6、退出
  实行城镇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实现就业的,或零就业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在其《就业创业证》中的“就业援助卡”上标注相关情况。
  四、《就业创业证》申领流程
  (一)申请
  1、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劳动者需要申领《就业创业证》的,可委托用人单位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本人到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非市区户籍人员到居住证发放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填写《就业创业证申请表》(附件12 )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户口簿主页和本人页(非市区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及2张2寸证件照。
  2、办理失业登记时,同时申领《就业创业证》,填写《就业创业证申请表》,并提供2张2寸证件照。
  3、大学生在校期间需要申领《就业创业证》的,凭有效身份证、学生证以及2张2寸证件照、《就业创业证申请表》,到高校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站室办理申领手续。高校就业指导部门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供本校出具的业务办理委托书(加盖公章)。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创业人员,凭毕业证书、有效身份证、2张2寸证件照、就业创业相关证明和《就业创业证申请表》到就业创业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申领手续。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就业人员需要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经实名登记后,凭毕业证书、有效身份证、2张2寸证件照和《就业创业证申请表》,到就近的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申领手续。
  (二)受理、审核
  受理申请的机构对相关资料的进行审核。其中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代为受理的,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对直接受理的或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区公共就业机构复审。
  (三)打印、发放
  经发证机构审核通过后,在计算机系统中将“发证状态”标记为“实体证”后打印《就业创业证》,并将相关信息记载于证件的相应页面。
  打印后由原受理申请的机构发放。
  《就业创业证》应在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
  五、《就业创业证》使用和管理
  (一)发放原则
  《就业创业证》实行实名登记制,仅限劳动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就业创业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件编号保持不变。
  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仍符合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如证件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由最后一次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机构予以换发,在原证件首页上加盖“已换发新证”章,并注明换发时间后交还本人。
  (二)证件保管
  1、劳动者在失业、创业或灵活就业期间,《就业创业证》由其本人保管。
  2、劳动者在社区(行政村)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期间,《就业创业证》由该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保管。
  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其《就业创业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就业创业证》交还本人保管。
  (三)证件注销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构进行注销:
  1、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四)遗失补办
  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凭有效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非市区户籍人员到《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报损,并以在报刊登报声明、社区(行政村)公告栏张贴声明等适当方式公示作废后,符合条件的提供1张2寸证件照办理补发手续。其中在社区(行政村)公告栏张贴声明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就业创业证》上的证件照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式。粘贴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的,可免加盖钢印。
  六、档案转递
  (一)杭州市区用人单位,招用杭州市区失业人员确需调取其个人档案的,由用人单位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或凭单位业务经办授权委托书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杭州市就业登记名册》就近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取。
  (二)杭州市区以外用人单位,招用杭州市区失业人员确需调取其个人档案的,由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凭法人营业证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业务经办授权委托书、劳动者《就业创业证》或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的就业登记手续证明资料等,到劳动者户籍(档案)所在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取。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涉及退档业务的,凭单位业务经办授权委托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将劳动者个人档案转移到其本人户籍(档案)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者持《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原件。
  (四)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在市局或通过机要进行档案交换传递工作。
  七、其他
  (一)明确职责分工。公共就业服务处牵头,专业技能人员交流处、市场处配合做好就业登记相关工作;失业保险处牵头,农村就业指导处配合做好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工作;公共就业服务处牵头,专业技能人员交流处配合做好档案转递管理工作;就业促进处、农村就业指导处等处室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帮扶工作;综合业务处牵头,各相关处室按职责做好《就业创业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残疾人失业登记及相关的就业服务工作仍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城镇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7]11号)执行。
  (三)失业企业军转干部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遗失《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信息转记工作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00号)执行,补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附件:
  1.《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授权委托书》
  2.《杭州市就业登记名册》
  3.《灵活就业登记申请书》
  4.《就业登记证明》
  5.《灵活就业登记注销申请书》
  6.《就业登记注销证明》
  7.《杭州市失业人员登记表》
  8.《杭州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9.《杭州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10.《杭州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重新认定申请表》
  11.《杭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表》
  12.《就业创业证申请表》
  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2016年1月28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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