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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采[2016]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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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开、备案及履约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合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签订
  各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保证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金额以及签订时间等合同内容的完整。
  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和软件、平台运行维护等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的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各单位通过采购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合同,其中服务类合同到期后,在不改变原合同标的额及服务内容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可继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重新组织采购。
  二、合同公开
  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三、合同备案
  (一)备案范围
  各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凡是履行了采购程序的,均需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文件中规定的自行采购项目;网上超市采购的办公消耗用品、公务差旅机票、车辆加油维修保险项目;网上超市采购的单次金额二万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备案。
  (二)合同信息录入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之前,各单位需将合同信息录入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各单位在进入系统进行信息录入时应先将单位信息填写完整。
  (三)备案时间要求
  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也应自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按照批量集中、部门集中和部门分散组织形式采购的,需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原件两份。其中财政投资基建工程项目,还需提供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处理(流程)表原件一份。
  2.按照网上超市组织形式采购的,需提供网上超市成交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采购合同(或发票)副本原件两份。
  3.经批准同意自行采购的,需提供批准文件原件、采购合同副本原件两份。
  4.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备案,应提供变更合同的相关依据材料。
  以上材料中所要求复印件和合同副本原件一份留市财政局,其余备案所需材料在合同备案后,均退还各单位。
  四、合同履约验收
  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五、其他规定
  (一)合同备案的审查和使用。市财政局对合同进行程序性审查,合同信息已录入、合同内容完整、数据信息一致、备案材料齐全即可备案。各单位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凭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材料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为了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合同备案工作不得由供应商代为办理。
  (二)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文件,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最终体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案以及履约验收的,市财政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三)各区(市)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青财采〔2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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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 粤财采购[2004]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