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2016]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26
实施时间: 2016-1-2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1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5〕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到财政部门申请执收项目编码,领购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全额缴入财政。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附件: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pdf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2016年1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 财预[2000]127号 2000/8/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5年度行政事 沪财预[2015]15 2015/2/5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取消部分行 云财非税[2020] 2020/12/23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浙财综[2011]24 2011/3/25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系统行政事 苏财综[2003]11 2003/9/30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 财综[2010]654号 2010/6/7
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粤价[2000]1号 2000/2/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津政办发[2014] 2014/2/1
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6/6/1
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9月27日] 2024/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