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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严肃财经纪律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监[2016]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2-24
实施时间: 2016-2-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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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青岛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财政部和市委的工作要求,决定继续对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严肃财经纪律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2016年严肃财经纪律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4日
  2016年严肃财经纪律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青岛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监督检查局2016年工作要点》和市委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财经领域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各部门、各单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切实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把好财政资金使用关口,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制度,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确保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或有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重点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专项检查内容。2015年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财经纪律,违反规定开支“三公经费”,突破预算使用公用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虚报预算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问题,以及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部门财务管理的通知》(青财行〔2015〕19号)等制度执行情况有关问题,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包括:
  1.预算收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各单位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以及违规转移到所属经济实体、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使用等问题;严肃查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2.预算支出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及时纠正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问题;对公务卡管理使用情况及出差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突出对“三公经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违反公函制度和清单制度,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虚报出国团组级别、人数等套取出国经费,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及城市,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属单位摊派出国费用等问题;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违规配置和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转移摊派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等问题;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及土特产品等问题。
  突出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的监督检查。会议费重点检查计划外召开会议,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报销凭证把关不严,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在非定点饭店或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违规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以及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等问题。培训费重点检查计划外举办培训班,超范围和开支标准列支培训费,虚报和未按规定程序报销培训费,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和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等问题。及时纠正借会议、培训之名组织会餐、安排宴请、公款旅游以及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培训无关的支出。差旅费重点检查违反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范围报销各项补助和其他费用,及时纠正以差旅费名义违规报销“三公经费”和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突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通过申报虚假项目,伪造、篡改项目申报材料,多报补贴对象或扩大补贴基数等方式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未按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配套或配套不足;未及时足额拨付,滞留、延压财政专项资金;未按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分账核算,擅自调整或变更财政专项资金用途,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因管理不善导致财政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
  3.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情况。重点检查部门和单位2015年度及以前年度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含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的支出(不含公用经费),年底前未能执行的,以及结转时间超过一年的政府性基金和超过两年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底收回情况和预算编制情况,纠正预算资金以拨代支、在预算单位之间相互转拨以转移结余资金或造成资金沉淀问题。
  4.资产管理情况。从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入手,严肃查处擅自处置资产、转移收入、私分资产等行为。资产配置环节,重点检查违反制度规定配置资产,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责不适应以及资产配置中存在的奢侈浪费等问题;资产使用管理环节,重点检查资产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资产账实不符等问题;资产处置环节,重点检查在处置范围、审批程序、处置方式、收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
  5.财务会计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各单位违反财政管理规定自行开设银行账户或违规存放公款,未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会计核算不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等问题,严肃查处各种会计造假和违法销毁会计资料等行为。
  6.财政票据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非法印制票据,转让、出借、串用、代开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等行为。
  7.政府采购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严格,违反政府采购程序,“暗箱”操作、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等问题。
  8.设立“小金库”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规定账户、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进行清理检查,坚决查处贪污、私分、行贿、受贿以及套取会议费、培训费和出国(境)费用等设立“小金库”等问题。
  9.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对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预算编报、评审、评估、评价等各环节进行监督,重点检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设置以及完成情况。
  10.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情况。检查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向社会公开情况,检查重点为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内容真实性,促进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11.以前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点对历年开展的财政、审计等检查出的问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检查部门和单位内部预算管理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一致,从完善制度和严格执行入手,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方法步骤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直部门对所属单位自查情况把关,市财政局在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一)自查自纠阶段(2月底至3月底)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纳入检查范围的部门、单位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深入查找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财经法规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进行自觉纠正。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工作负责。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撰写自查报告,填写检查附表(附件1、附件2)。自查报告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与检查内容相关的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以前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落实整改等。
  主管部门汇总后于3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包括汇总报表和分单位报表)的电子版(word和excel文件),通过金宏电子政务办公服务系统邮箱报送至青岛市财政监督检查局监督二处,涉密单位可报送签章的纸质件(地址:宁夏路208号504房间,联系人:王国仿,联系电话:85855910)。
  (二)重点检查阶段(4月至8月)
  在认真分析自查自纠情况的基础上,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通过查阅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所建立的各项制度、措施和预算管理工作中的各项相关资料,深入检查在落实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本级可检查单位的5%选取重点检查单位。
  (三)整改落实阶段(8月底至9月底)
  各部门、单位要针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并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要强化源头治理,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一步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规定,推动建立维护财经秩序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把严肃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要强化责任,精心部署,认真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自查工作,对没有根据现行财政政策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的要及时清查并补充完善,不留空白;对明显违反财政政策和程序的行为要查清查透,坚决纠正;对严重违法乱纪,特别是抵制检查、顶风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曝光,推进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自查自纠措施。各部门、单位要树立人人维护财经秩序的观念,按《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 号)的要求,全面建立、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全范围,贯穿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规范单位内部各层级的全体人员。各部门、单位要把自查自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分解到内部各处室(单位)并强化责任落实。财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除检查自身工作外,还要强化对内部各处室(单位)自查工作的指导,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严格审查其自查材料,形成自我检查与相互检查相结合的自查自纠局面,避免财会人员独自检查、独自撰写报告和只修饰文字不纠正问题等走过场现象。
  (三)及时报送资料。各部门、单位在自查阶段,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完成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汇总和报送自查报告及报表;在重点检查阶段,要及时提供各项财务会计资料,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在整改落实阶段,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报告,确保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四)全面落实整改。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的汇总、分析与研究,认真处理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财政部门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确保各项财经政策全面贯彻执行。
  请各区、市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1. 单位基本情况表
  2. 单位严肃财经纪律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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