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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科字[2015]1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时间: 2015-11-12
实施时间: 2015-11-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5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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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育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1月12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培训辅导、研发试验场地、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 鼓励孵化器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融合新型服务,聚焦特定技术领域或特定人群,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鼓励孵化器针对企业所处不同发展阶段,建立苗圃-孵化-加速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对创业团队开展选苗、育苗、移苗入孵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市)级孵化器备案、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组织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申请等工作,负责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级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和区(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区(市)级孵化器认定和备案
  第五条 区(市)级孵化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法人,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管理服务部门,拥有专业服务团队,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建有创业苗圃的,应明确苗圃场地范围。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项目)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项目)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在孵企业(项目)不低于15个;
  (五)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六)已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上报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第六条 申请区(市)级孵化器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科技企业区(市)级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有关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3年以上使用期限;
  3.科技资源共享、培训辅导、技术交易、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案例及证明材料;
  4.制定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5.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
  (三)在孵企业(项目)有关材料:
  1.在孵企业(项目)名单及在孵企业(项目)信息表;
  2.在孵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在孵项目团队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入孵协议。
  第七条 区(市)级孵化器备案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办理。认定和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条件和要求组织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予以区(市)级孵化器认定,并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孵化器协会受理并组织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对通过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区(市)级孵化器备案,由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予以授牌。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备案的区(市)级孵化器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一)孵化器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
  (三)在孵企业(项目)不低于30个,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知识产权;
  (四)年度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
  (五)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包括建立企业入孵和毕业机制、制定清晰的创业导师工作流程等;
  (六)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七)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第九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有关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3年以上使用期限;
  3.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
  4.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人员学历、职称、职务等)、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情况表及证明材料;
  5.拥有孵化资金的证明材料和3个以上资金使用案例;
  6.制定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7.开展孵化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三)在孵企业(项目)及毕业企业有关材料:
  1.在孵企业(项目)名单及入孵协议;
  2.在孵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在孵项目团队负责人身份证明;
  3.在孵企业(项目)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4.毕业企业名单,毕业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入孵协议、毕业证书及符合毕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每年定期组织。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推荐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孵化器协会受理并组织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对通过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授牌。
  第四章 在孵企业(项目)与毕业企业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项目)是指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备案的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在孵项目,分别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孵企业应具备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
  2.企业注册地须在孵化器孵化场地内;
  3.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研发办公用房一般不高于1000平方米,厂房、中试基地一般不高于20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
  7.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二)在孵项目应具备条件:
  1.创业团队拥有具备一定技术基础和市场前景、有潜力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科技成果;
  2.创业团队计划注册成立企业,入驻孵化器创业苗圃,进行预孵化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技工贸总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形成持续的技术研发机制,有知识产权;
  (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区(市)级孵化器和市级孵化器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孵化器应该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孵化器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孵化器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自我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连同材料一并报孵化器协会受理;
  (三)专家评价。孵化器协会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结论;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孵化器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孵化器的绩效评价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对绩效评价合格(含)以上的给予绩效奖励。对绩效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其当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其相应孵化器资格。
  国家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准。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孵化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本市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在其政务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二)审核、评价工作相关专家名单;
  (三)孵化器备案、认定结果;
  (四)绩效评价结果;
  (五)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孵化器需按要求向市和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等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孵化器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孵化器及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按照认定和备案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变更手续,视其变更情况确认其孵化器资格。
  第二十条 对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部分,需按区(市)级孵化器认定备案程序进行确认。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按照法律和有关约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区(市)级孵化器认定备案、市级孵化器认定或年度绩效评价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查实后,取消其区(市)级孵化器或市级孵化器资格,责令其退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孵化器认定备案申请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第二十四条 鼓励孵化器协会发挥行业管理作用,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加强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 12月31日止,原《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青科字〔2012〕2 号)和《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青科字〔2012〕7号)、《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青科平字〔20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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