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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字[2016]2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2-16
实施时间: 2016-2-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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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建立排污权有偿取得和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培育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环境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治污减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差别化政策,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规则,形成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在加强政府监督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有序参与监督;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缴纳排污费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三)工作目标。
  构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管体系,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机制、初始排污权分配管理机制和排污权储备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的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新(改、扩)建项目有偿取得排污权制度;逐步培育发展市场主导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推进所有排污单位有偿使用排污权,实现排污权交易市场化。
  二、试点范围
  水污染排放选择化学需氧量(D)和氨氮(NH3-N)2项指标。试点区域和行业为环胶州湾区域直接或间接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造纸、印染、化工、饮料制造、食品加工、机械制造与金属加工等行业的重点工业企业。
  大气污染排放选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烟尘3项指标。试点区域和行业为全市电力、热力生产供应重点工业企业。
  视试点改革推进情况,逐步扩大试行范围。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台《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核发排污许可证,确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
  (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机制。研究制定《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排污权出让和回购办法》《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污染治理平均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探索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制度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体系,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试点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须按照征收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期限购买所需的排污权。试点期间对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试点初期排污权交易通过政府出让、回购实现。建立政府主导的一级交易市场,逐步推进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取得,培育市场主导的二级交易市场。政府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三)建立排污权储备机制。排污单位通过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技术改造、强化管理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有偿出让。市政府设立排污权收储专项资金,用于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回购价格与政府出让价格相同。无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时,应按规定比例补缴出让排污权的使用费。
  (四)建立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市环保局负责推进全市排污权核定、储备、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管理工作,保证交易行为规范有序。试点初期由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代行交易机构职责,构建全市排污权交易平台,制定相关交易规程,在全市范围统一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二级交易市场培育形成以后,委托专业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全市排污权市场交易。
  (五)完善排污监控体系。加强污染源管理基础工作,健全污染源管理台账,建立排污总量监测核算体系,完善排污总量在线监控系统,健全适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排污总量监管执法体系,严厉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四、保障措施
  建立由市环保局牵头,财政、发展改革、物价、金融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同推进相关工作。排污权收储及试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建设、制定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排污权收储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工作的宣传,促进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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