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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的重要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2-23
实施时间: 2016-2-2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79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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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为方便您进一步了解车船税政策,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将近期纳税人关心的一些车船税政策重点进行了梳理汇总,请您了解掌握。
  一、依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该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我省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需要在这一纳税期限内缴纳本年度车船税。
  三、您应当缴纳的车船税税额按照《青海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附后)执行。
  四、为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五、如果您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请在投保后认真核对保单上载明的机动车车牌、车架号是否准确,以免因车架号人工输入错误导致影响您的纳税记录。
  六、温馨提示:如果有人提出帮您不缴或少缴车船税,请不要轻信,以免上当受骗。如果您有跨年提前续保、脱保等情形,请及时核对车船税,避免出现漏缴。如果您有购买二手车的计划,请在交易时提前查询核实车辆的车船税纳税记录。
  若您还想了解更多的车船税政策,请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等政策,或咨询您的保险公司、登录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关注青海地税官方微信号(qhds)、拨打12366热线等方式了解。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青海省车船税税目税额

税目

子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元)

备注

乘用车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6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至1.6升(含)的

300

1.6升至2.0升(含)的

360

2.0升至2.5升(含)的

660

2.5升至3.0升(含)的

1500

3.0升至4.0升(含)的

2700

4.0升以上的

4200

商用车

10人-19人(含)客车

每辆

540

核定载客人数1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20人及以上

600

货车

整备质量
每吨

60

包括半挂牵引车

挂车

 

整备质量
每吨

30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
每吨

60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
每吨

60

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每吨

60

 

摩托车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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