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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使用新版“三证合一”证照办理证券账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6-3-2
实施时间: 2016-3-2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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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方:
  为规范使用新版“三证合一”证照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证照的机构(含特殊机构依法设立的产品),办理证券账户业务时应提交新版证照,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已换发新版证照的机构,应及时到委托交易券商变更证券账户信息(特殊机构及产品投资者应及时到中国结算变更证券账户信息)。
  机构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时,应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对于发证机关不再出具变更证明材料的,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 信息核查系统”核查机构变更前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变更后的新版证照是否属于同一机构,并留存核查截屏。
  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机构持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开户代理机构仍应按照现有《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相关规定办理证券账户业务。
  各开户代理机构在为使用旧版证照的机构办理账户业务时,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 信息核查系统”核验该机构是否已换发新版证照。如已换发新版证照,应要求其使用新版证照办理证券账户业务。
  四、新版证照信息录入标准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证照:“主要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字段按照现有《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相关规定选择投资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应的类别;“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字段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字段选择组织机构代码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字段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境外机构、证券投资基金、QFII、RQFII无需填写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及号码);“主要身份证明文件截止日期”字段及“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截止日期”字段根据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信息填写,如未记载,则录入长期有效。
  2、加载24位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主要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字段应选择“营业执照”,“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字段录入24位的前15位,“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字段选择“组织机构代码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字段录入24位的后9位,具体形式为“第16位至第23位”+“-”+“第24位”。
  3、加载“一照三号”的营业执照:将编码拆分为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分别录入统一账户平台系统相应字段。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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