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注协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简化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监[2016]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6-2-3
实施时间: 2016-2-3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方便群众办事”的精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地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我部决定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事项中财政部门出具未接受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的程序。现将相关事项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利用我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内设功能,在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流程中,简化会计师事务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取消财政部门出具未受到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的环节,调整为通过管理系统查询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受到行政处罚。
  二、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过程中查询申请人未接受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 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事项,由具体审批的财政部门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自主查询,对查询表明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
  (二) 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事务所总所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查询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并回复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三、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下发的《关于为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出具行政处罚证明的通知》(财监便[2013]29号)、《关于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出具行政处罚证明的通知》(财监便[2014]22号)停止执行;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事项,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四、请各财政厅(局)于2016年3月底前将近三年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完整录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今后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应将处罚信息及时录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五、请各财政厅(局)指定专人负责处罚信息的录入。执行中如有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监督检查局,联系电话:010-68552323。“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www.acc.gov.cn,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六、本《通知》适用范围仅限于财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时,主动向受理方说明是否受到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并提交未受到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书面承诺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财政部
  2016年2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