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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金政发[2016]14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2-15
实施时间: 2016-3-17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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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引领转型升级和赶超崛起,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力度,完善多元化投入体系
  设立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科创资金”),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力度,不断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二、大力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加快集聚创新资源
  (一)大力发展众创空间。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引进国内外知名机构共同建设众创空间,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排名前30%的,给予最高30万元/家的资助。
  (二)加快发展科技孵化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经评审入孵的孵化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科技孵化器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发[2010]67号)精神享受相关政策。
  (三)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围绕五大千亿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经认定的市级平台,按其新增仪器、设备、软件等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100万元。
  三、加大创新主体培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经审核确认年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的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依托指定创新载体开展创新活动的,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
  (二)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含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列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三)加快培育科技创新主体。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含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四)完善竞争性项目管理机制。市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研发经费的15%给予资助,单项最高资助100万元;市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单项最高资助50万元;市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项最高资助30万元;市级公益性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单项最高资助10万元。
  四、大力推进协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一)支持科技大市场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科技大市场建设和运营。入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实际合作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按15%比例给予补助,其中通过科技大市场引进科技成果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每项补助最高均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设立大院名校技术转移中心。新设立大院名校技术转移中心当年每家给予20万元资助,以后年度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五、强化科技金融结合,打造完整创新链
  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制度。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和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活动,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建设风险池、贷款贴息、保险或担保费补助。
  六、激励基层创新创业,推进科技惠民行动
  按规定标准落实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及人身保险;市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市科技特派员团队项目每年资助10万元;新认定的省、市级示范科技特派员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
  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按每件2万元给予资助。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获市专利实施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鼓励在市区建立专利代理中介服务机构,年专利代理量超过1000件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八、加大科技创新奖励力度,营造科技创新氛围
  获国家科技一等奖、二等奖和省科技一等奖的科技成果,市区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1:1配套奖励;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1:0.5配套奖励。获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九、其他事项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科技孵化器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发[2010]67号)涉及的奖励资金,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配套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分成体制承担。
  本意见自2016年3月17日起施行。本意见中有关财政奖励资助政策适用于金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2]89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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