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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衢政发[2014]35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5-25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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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转变,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3]19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13]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省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承接
  (一)关于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事项。
  1.龙游县、江山市低丘缓坡试点区块范围内不涉及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审批由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2.除市国土局查处的报省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的土地违法案件报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确认以外,县(市、区)国土局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报市国土局确认。报省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的信访事项,由市国土局进行审查。
  (二)关于标准农田占补(置换)审核、确认事项。
  省国土资源厅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及标准农田补建、确认验收认定,由市国土局审核,确认后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
  除上报国土资源部预审项目、国土资源部下放给省国土资源厅的预审项目及建设用地跨设区市项目的预审项目外,其他省级项目用地预审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国土局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
  (四)关于矿业权交易事项。
  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34个重点矿种以外的低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交易工作,由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
  (五)关于省级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事项。
  省级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市、区)国土局办理。
  二、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推进审批权限下放
  (一)关于农民建房用地审批事项。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市管核销”的模式,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下移管理重心,保障农民建房及时落地。具体审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审批事项。
  县级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除基本农田外)委托县(市)政府审批。
  (三)关于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事项。
  报省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市国土局对地类、权属审查职责由县(市、区)国土局承担。
  (四)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事项。
  除市土地管辖权限范围外,2010年1月1日以前市政府审批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权限,下放给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
  (五)关于农民拆迁安置用地审核事项。
  市本级农民拆迁安置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核权限下放给所在地国土分局。
  (六)关于临时用地报备事项。
  取消县(市、区)国土局批准临时使用2-5公顷土地向市国土局备案事项。
  (七)关于设施农用地报备事项。
  取消县(市、区)政府批准设施农用地向市国土局备案事项。
  (八)关于采矿权许可事项。
  1.对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年产50万吨以上、100万吨以下,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外销的采矿权许可,以委托形式下放给采矿权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局。
  2.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年产50万吨以上、100万吨以下的采矿权许可,以委托形式下放给采矿权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局。
  三、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申报材料
  (一)关于报省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事项。
  属省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市审查材料中,除省国土资源厅规定取消的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文件、批准跨市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的批复、补充耕地项目现状图、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图等5项材料外,取消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标明补充耕地项目位置、开发前地类)。
  (二)关于报市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事项。
  报市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申报材料参照报省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材料进行简化。
  (三)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
  1.建设项目(单位)不确定以及拟招拍挂出让项目用地,不作项目用地预审,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国土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与发改、规划等部门的衔接工作。
  2.报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取消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基本农田(标准农田)通过审查等3项材料内容。
  3.县(市、区)国土局和市国土局西区分局受理并初审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区)国土局和市国土局西区分局审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基本农田(标准农田)通过审查等3项材料内容并存档,不再报市国土局。
  (四)关于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审核事项。
  县(市、区)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完成后,由县(市、区)国土局直接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审批后予以公布实施。
  (五)关于基准地价确定与更新审核事项。
  县(市)基准地价更新审核事项中,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组织验收改为书面验收,不再组织会议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要求批复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环节,由县(市)国土局直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局不再审查转报。
  (六)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二级评估备案事项。
  地质灾害危险性二级评估备案,由原来的纸质备案调整为网上电子备案。待省国土资源厅系统完善后实行。
  四、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两到位、一集中”改革,确保审批事项集中到位、审批权限授权到位,建立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进一步落实职责。
  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调整后,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相关下放事项的组织实施,加强对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监督和考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各级国土部门要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标准,规范放权事项的办理规则、办理流程,确保放权事项有序承接,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调整方式与责任。
  本实施意见下放的中心城区以外的农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等审批事项,采用委托下放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以接受委托方式,履行市政府审批权限。其他涉及国土部门审核、审批事项,以直接下放方式,由县(市、区)国土部门承担。
  按照“谁行政、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部门应当对下放权限审批事项行使过程中的过错及行政结果承担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机制,不得擅自更改、增加或变相行使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
  五、实施时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下放的审批事项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13]78号)规定时间承接办理。其余下放、取消和简化审批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承接、放权和简化程序、材料目录清单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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