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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衢政发[2014]40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6-30
实施时间: 2014-6-3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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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强化规范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责任,激活市场活力,进一步健全托底型、普惠型、社会化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做大做强养老服务业,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1.基本服务保障有力。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村)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统筹城乡、区域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着力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2.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全市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力争达到70%。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
  3.产业体系逐步形成。围绕把休闲旅游、养生养老、健康服务业打造成主要产业的目标,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疗养、养老护理人员培训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得到大力发展,逐步形成体系,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全市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等相关养老服务提供3万个以上就业岗位。引进培育若干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服务集团和连锁服务机构,形成一批富有活力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
  4.发展环境明显优化。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积极参与养老服务运营和管理,广泛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全面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科学规划、资源整合、发展可持续、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落实建设场地,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二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其余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到2017年,基本实现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各地具体分年度建设任务见附件。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照料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其他照料中心可以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
  2.做好社区资源的整合对接。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切实提高各类服务设施的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3.大力培育社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进一步抓好养老机构建设。
  1.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及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或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敬老院,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机构。尚未建有敬老院的乡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福利院、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防止对民办养老机构产生挤出效应。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要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3.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工作。总结推广“公建民营”的做法,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办)民营,积极稳妥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企业的试点工作。今后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都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
  (三)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加快服务设施建设。通过改造设施、提升功能,推进已建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养老服务中心。结合文化大礼堂、农家书屋、医疗服务站、体育健身俱乐部等建设及农村住房建设改造,积极推进与养老服务的资源共享,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水平。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村,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开展“以宅基地换养老”等探索,通过兴建村老年公寓、幸福院及配套服务设施,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
  2.建立长效运营机制。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运营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鼓励农村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照料中心的服务与管理。
  3.建立协作机制。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敬老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借力省对口支援制度,积极争取发达地区对我市养老机构建设的支持。
  (四)加快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1.着力增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依法向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设置医院、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卫生管理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予以执业许可。100张及以上床位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我市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人力社保部门要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按相关规定予以审批,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同时要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各地要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加快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养老床位结构,保障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
  2.着力提升医疗机构养老服务能力。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鼓励兴建老年康复医院,提高老年医疗康复水平。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使老年人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专业的照料、护理、保健等服务。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老年人的其他特需医疗服务。
  (五)大力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1.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支持建立老年用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展老年电子商务。鼓励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2.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加强规划引导,发挥我市独特的区位优势、生态优势,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的休闲养生、老年文教体和特色医疗养老服务基地,培育一批带动力强、引领作用明显的养老服务龙头企业,着力打造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养老服务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各具特色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3.完善收费和定价机制。研究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和老年产品用品定价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方式,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在统一收费项目基础上,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其自主确定。
  三、政策措施
  (一)编制养老服务业规划。
  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部门要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1.保障养老用地指标。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在充分考虑当地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和机构建设周期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规划养老机构设置,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市、县(市、区)要单列养老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用地指标,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各地要积极谋划、包装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争取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示范项目,争取省计划指标奖励。
  2.明确供地方式。公办福利性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民办养老机构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的,由国土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3.积极盘活闲置资源。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三)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政府公共财政养老服务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总量,并将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1.完善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政策。
  (1)床位建设补助。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市区范围内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再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在3年及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5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护理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按核定床位一次性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在3年及以上的护理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按核定床位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市财政对市区范围内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35%给予补助。
  (2)床位运营补贴(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参照执行)。市财政对市区范围内,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按规定购买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的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实有数,根据自理、半失能、失能三种情况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每张床位40元、80元、160元的运营补贴。
  2.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各地要根据补贴对象的实际状况,在省定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并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纳入补贴范围。
  3.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承担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2015年起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应予转入。
  4.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建设。各地要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通过落实建设补助、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长效运营机制。各级财政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给予一定的建设和运营经费补助。市财政除对市区城市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给予每个中心5万元一次性建设奖励补助外,对在市区(柯城区)范围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行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一定的运营经费补助,其中城市社区2万元/个、农村社区1万元/个。
  5.实施入职奖补制度。从2013年起,进入本市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就业满5年后按省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13号)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到市区范围内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入职的上述对象,市财政分别按本科10000元、专科(高职)6000元、中专5000元标准给予配套奖补。
  市级财政相关支持政策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各县(市、区)也要制订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
  (四)支持融资信贷需求。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对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贴息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同时,完善配套制约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2.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抵押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支持。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根据国家试点方案,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养老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养老经办服务。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时,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探索建立老年产业引导基金,培育和扶持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老年产业项目。
  3.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五)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政策。
  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市、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活动、为老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养老服务用房,按照社区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鼓励城乡社区把布局调整后的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201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建成。城乡规划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机构,其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开户费、安装工料费等),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新建养老机构,适当降低车位配置标准。
  3.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经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凡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地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5.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收取。对集中研发、生产养老服务用品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进行社区服务业登记或到社区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
  (七)确保投资者权益。
  1.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2.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3.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八)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1.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依托大中专院校和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进一步加大在职轮训,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以上。
  2.支持高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拓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渠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引导、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发公益性岗位,其中每个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配备不少于1个公益性岗位,重点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对在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3.定期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建立养老服务岗位就业补贴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对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护理人员给予技术等级津贴。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单位缴纳的部分可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九)扶持老年社区和老年地产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对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有相应的护理服务团队、配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护理机构的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各地要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并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其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对老年地产涉及的物业开发、持续运营、护理服务、市场培育、资本运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引导。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要加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确保机构、职责、编制、人员、场地、经费“六到位”。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要素保障和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二)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商务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扶持培育龙头企业,支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住建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规划部门要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物价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消防、卫生、人口计生、国土、人力社保、税务、金融、质监、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加强绩效考评。
  各地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从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对各县(市、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绩效考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和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衢州市2014-2017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计划表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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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2014-2017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计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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