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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政办发[2014]110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4-12-3
实施时间: 2014-1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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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及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市各地、各部门逐步推开,在完成制订制度、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与全省同步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和运作,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全省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和“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一体化流程。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支付资金。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随同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应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无预算不得采购。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于一体,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年度内因工作原因,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按预算调整的相关手续办理。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第七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保障与监督
  第十六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又互相衔接,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会同各购买主体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       (三)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探索研究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
  (四)各级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
  (五)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十八条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承接主体选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开展验收和考核评估,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的监督;各级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衢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衢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增进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经市政府同意,建立衢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拟订衢州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
  (四)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五)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法制办、市国税局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财政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财政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1名局级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办、市人力社保局等单位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习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全体会议。定期召开汇报会,汇报有关政策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会议由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开展联合调研,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同意后报市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市政府决定。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扎实开展工作。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合力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反应灵敏、配合密切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衢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赵建林(市政府)
  召 集 人:王良海(市政府)
  吴宝骏(市财政局)
  成 员:李 昱(市委办公室)
  周金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徐亚萍(市政协办公室)
  琚建军(市委组织部)
  杨苏萍(市委宣传部)
  华 英(市编委办)
  周红燕(市发改委)
  童建中(市教育局)
  方长青(市科技局)
  严可兵(市民政局)
  王德华(市财政局)
  王国忠(市人力社保局)
  罗海波(市国土局)
  范叶和(市农业局)
  陈 政(市文广局)
  杨云贵(市卫生局)
  周 波(市审计局)
  叶旭泉(市地税局)
  程卫东(市市场监管局)
  汪 晖(市体育局)
  姜旻慧(市法制办)
  罗根寿(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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