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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衢政办发[2014]114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4-12-8
实施时间: 2014-1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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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市区商品住宅用地统一管理。按照市区房地产开发“一个龙头出水”的要求,市区范围内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项目,一律报经市区规划土地联席会议研究。根据市区空间发展战略以及房地产市场情况,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区商品住宅用地出让项目,确定土地上市区域、规模和时序。进一步规范一级土地市场竞争秩序,依法严格控制竞买人资金和资质条件要求。
  二、大力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市场化改革。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取消农民自建房和迁建安置,大力推行公寓式安置和“房票”安置。集体、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一般采取土地出让配建、政府采购或回购等市场化方式筹集。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
  三、落实金融信贷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央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速度,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加大住房公积金信贷支持力度,申请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其中属商品房的,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面积90平方米以上(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属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契证上载明购房价值的5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首次申请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契证上载明购房价值的50%;如属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最高贷款额度同上,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
  实施职工户籍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户籍在本市的职工,持在本省范围内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可向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人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的实际拥有商品住房套数为准。
  四、优化房地产业服务环境。切实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市地税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对尚未施工的项目提出户型结构调整的,在不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土地出让规划指标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审批。
  五、加强市场监管防范风险。对已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部门要督促其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竣工和交付,确保形成有效投资。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在建或已预售房地产项目,应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联动协调机制。
  六、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引导。积极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防止虚假信息或失实报道误导消费预期,引导企业合理定价和居民理性消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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