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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政办发[2014]117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4-12-16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阅读人次: 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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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衢州市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合理用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5号)、省经信委《关于我省推行用能预算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4]93号)、《关于衢州市区开展企业用能预算化管理和用能权交易改革试点的批复》(浙经信资源[2014]424号)和《衢州市“十二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衢政发[2013]7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用能企业及新增用能项目用能管理。重点用能企业是指年用能量5000吨以上企业。总用能量较少的区域也可以设定为年用能量3000吨以上或1000吨以上企业。热电联产、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提供公共服务企业除外。
  第三条 市经信委负责全市重点用能企业及新增企业用能项目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负责本区域内重点用能企业及新增企业用能项目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各地统计、电力部门协助做好企业能源消费总量的统计和核定工作,并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
  第二章 企业用能权的取得及交易
  第四条 重点用能企业存量用能权的取得。重点用能企业存量用能权按核定年份前3年较高年度用能总量为企业用能权基数,每5年核定1次。存量企业新增项目,按企业新增项目能评报告书(表)或节能登记表所确定的用能量追加用能权基数。
  第五条 新企业用能权的取得。新企业用能权均应通过项目取得,用能权基数由企业所新增项目能评报告书(表)或节能登记表所确定的用能量确定。
  第六条 存量企业已实际发生或在本办法执行之前已通过能评确定的用能权基数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新上项目用能权通过交易办法取得,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在赋予企业用能权时,应按项目能耗水平实施差别化交易价格。原则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省同期五年计划末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限定水平的项目,可免费取得用能权;对高于全省同期五年计划末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限定水平但低于衢州市同期五年计划末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限定水平的项目,应按基准价的50%收费;对高于衢州市同期五年计划末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限定水平的项目,应按基准价的100%收费。各地可根据当地同期五年计划末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调整差别化项目单位能耗水平要求。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用能权价格,由市(县、市)决策咨询会议提出意见,报市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领导小组决定。
  投产项目实际发生的用能量若超过项目能评确定量,核定用能权时,超出部分按同档企业追加申购;如实际万元增加值能耗高于能评确定值10%以上,按实际单位能耗水平所属档次的150%价格收取能源使用费。
  用能权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的定价原则,各地基准价原则上统一暂按100元/吨标煤执行。
  第七条 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方式降低用能需求的,可将多余部分用能权用于交易。
  第八条 各地应及时公示取得用能权的企业及其用能权基数,如有异议,由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商议复核。
  第三章 企业年度用能指标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市经信委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节能降耗目标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等,确定全市能源消费控制总量,每年向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进行分解。
  第十条 存量企业年度用能指标的确定。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应结合节能目标任务、重点用能企业用能权基数、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情况确定企业当年度的年度用能指标,并以责任书形式予以确定。责任书应明确企业年度实际用能量超年度用能总量指标时的惩罚措施。
  各地在确定重点用能企业年度用能指标时,应按照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排序结果进行差别化安排,体现确保优质企业用能,限制低产、高耗能企业用能。企业年度用能总量指标不得超过企业用能权基数。
  第十一条 新增项目用能指标确定。根据已批项目建设达产或投运情况,由企业向属地经信部门申报次年度所需用能量指标,由属地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和使用可再生能源,企业当年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等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用能量,利用量不计入当年用能总量,不受当年用能总量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 当企业年度用能实际总量超过年度用能总量指标时,等量核减次年度用能总量指标并按责任书规定内容接受惩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建立能耗总量台帐和预警制度。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应建立企业用能权、年度用能量台帐制度,并按季对企业实际用能发生量进行预警通报。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应按照浙政办发[2014]65号和本办法制定企业用能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具体办法。各县(市)应制定用能权交易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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