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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政办发[2014]121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4-12-17
实施时间: 2015-1-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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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衢州市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正常交通秩序,改善城市交通和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316号)、《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衢州市本级城市建成区内通行的车辆及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和其他在本区域内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治堵办负责牵头城市交通管理及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文明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教育,倡导和支持,通过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通勤班车、智能租车、拼车、错峰出行等方式,减少机动车出行总量,均衡交通流量时空分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审批,编制政府投资性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制定,完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步行与自行车交通、停车、货运、交通枢纽、环城交通等专项规划。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及位置等会同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评价结论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或拟定出让用地条件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道路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库、泊位)的建设、管理、养护;新建交通信号系统、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对妨碍城市道路安全视距,遮挡交通标志标牌、信号灯、安全设施、路灯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树木及叶枝由园林管理部门及时进行修剪、清移。
  新建交通信号系统、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主管部门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养护;改建交通信号系统、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建设、管理、养护,报道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组织对城市交通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严格路面交通管理执法,科学实施交通组织、优化道路防护隔离和交通信号配时方案等,提升城市道路通行效率。
  第八条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人行道上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与处罚,依法查处占道经营行为。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完善公交体系、合理调整线路、落实专项补贴、建设专用道等综合措施,提高城市公交分担率;依照公交发展总体规划在市区设置与出行需求相适应的客运站场、公交车首末站、公交车(出租车)停靠站(点);依法查处各类未经许可从事道路汽车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维护客货运市场秩序;支持和协调运输企业增加专用校车。
  第十条 残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载客行为。
  第十一条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车辆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流通领域销售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的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销售不合格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城市交通对环境影响的监测和评估,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发布和通报气象灾害对道路交通可能带来的影响,加强对恶劣天气出行的安全提示。
  第十六条 各新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文明出行公益宣传,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向社会宣传交通管理措施。
  第三章 机动车通行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优先保障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城市步行和健康绿道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在人流集中的大型商贸中心、办公区、公共交通枢纽等区域,双向四车道以上重点路段应设置中间隔离、机非隔离和人非隔离等设施,确保道路通行的安全、有序。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含交叉路口),在建设初步设计方案确定前,应听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完善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公交车和出租车停靠站、公交专用道及其它配套安全设施,确保交通设施与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未验收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大型活动等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报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影响正常通行的,还应提供施工交通组织设计、交通设施维护和交通警示标志设置方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应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为保障市区通行安全畅通,根据市区路网结构和交通流量等因素,将市区划分为三类区域,对各类区域道路分别规定限行等管理措施。
  一类区域范围:府东街-衢化路-三衢路-双港立交-衢江南路-衢江中路-衢江北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
  二类区域范围:一是以南区为主,五环路-浙西大道-曙光北路-双港立交-三衢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二是以西区为主,白云南大道-白云中大道-白云北大道-盈川东路-信安湖西岸构成的围合区内所有道路。
  三类区域范围:除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市区建成区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一类区域内道路禁止以下机动车通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临时通行的所有危化品运输车辆、普通货运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履带车、铁轮车、轮式专用机和超重超长超高车辆。
  二类区域内除市区道路与国省道合并使用的浙西大道等特殊路段外,禁止通行的车辆与一类区域禁行车辆相同。
  一、二类区域以外涉及城市各区块的特殊区域需采取限行管理措施的,由各区块城市管理主体提出道路限行方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机动三轮车(含燃油和电动)、无牌电动四轮车(国家上牌目录之外)、无牌燃油助力二轮车进入市区一、二类区域道路通行。确需运送生产生活物资进出市区的上牌货运三轮车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段和路线通行。
  第二十三条 市区一、二类区域道路通行的车辆不得鸣喇叭,禁止安装、使用妨碍通行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在夜间照明良好路段行驶,禁止开启远光灯。
  第二十四条 批准临时进入市区道路的各类货运车辆必须保持车身整洁,并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液态物等容易遗洒、飘散物品的车辆,应当密封包裹、覆盖,严禁沿途泄漏载运物。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依法依规处理。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自行将车辆移到不妨碍道路交通的路边。
  第四章 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主干道、次干道、单向通行路段,禁止在泊位外道路停车。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在桥面上停车。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执法及住建等部门共同实施。
  严格规范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对人行道比较宽、确有停车需要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意见后,依法、科学、合理设置停车泊位。设置的人行道泊位,应不妨碍行人正常通行和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在停车位严重缺乏的区域,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根据路况设置晚上8时至次日上午7时的临时性道路停车泊位,也可在学校周边设置上学和放学时段的临时性停车泊位。临时性停车泊位在允许的时段外,不得停放车辆。
  第二十七条 对城市道路泊位停车实行收费制度,路侧泊位停车收费应高于停车场收费标准,引导车辆到停车场停放,具体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住建、综合执法部门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市民的意见,适时调整泊位设置。调整后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市区道路泊位停车必须按通行方向停放,危化品运输车辆必须停放在市区一、二类区域之外专用停车场。
  第五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不得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
  禁止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区通行。
  禁止人力三轮车在市区一类区域重点路段通行,禁行路段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设置禁止标志和路牌。
  人力三轮车等各类非机动车应当在车行道之外指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条 提倡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带“防盗登记牌”和电子标签销售,做好售后的信息采集和登记。
  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不得在本市销售。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通过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为合法合格产品。
  第三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依法及时查处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其他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行人过街时应走人行横道线或过街设施。行人和骑车人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不得闯红灯,遇绿灯时,应当按先后顺序通行。在设有等候区、二次过街设施的交叉路口应根据提示信号在规定区域等候或通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予以纠正、教育、处罚。
  第三十四条 城市各区块管理主体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对工作严重失职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本办法未尽事项,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及相应技术规范等有明确规定的,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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