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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政发[2015]4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16
实施时间: 2015-1-1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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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
  一、《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2]42号)。
  (一)第十五项中“新引进总部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副总以上),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额度,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修改为“新引进总部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于一定额度的财政补助。”
  (二)取消第十三项的条款内容。有关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执行《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的规定。
  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砂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衢政发[2013]43号)。
  取消第二条第二项中“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将涉砂行政审批和执法巡查职权依法委托砂石资源管理机构统一行使。”的条款内容。
  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66号)。
  (一)第三条“严禁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指定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附件2《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和考核办法》第五条中“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方式遴选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
  (三)附件3《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合同实行备案,加强履约监管。“修改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四、《衢州市区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衢政办发[2014]66号)。
  取消第二十七条关于未经备案不得从事污泥集中处置活动的规定。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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