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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衢政发[2015]28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6
实施时间: 2015-7-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阅读人次: 18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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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综合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着力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统一,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综合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行业管理责任、执法监管责任落实,全力推动我市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改革。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根据我市实情,对法律、法规未做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领域进行明确、细化,在营造良好市场准入环境的同时,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二)简政放权。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力度,实时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推动商事登记便利化,把改革推向纵深。
  (三)宽进严管。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提高监管效能。
  (四)有效联动。厘清部门职责,通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对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格局。
  (五)提升服务。将行政审批效能提升与政务服务品质提升相结合,再造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打造最便捷行政审批体系;优化服务理念,健全服务机制,营造最亲民政务服务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1.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推动优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方式,加快实现由企业自主选择名称、自主决定经营事项的改革目标。简化企业注销流程,推动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推出机制。深化企业名称自助查重管理系统,推广名称在线查询办理。
  2.完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快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完成进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双随机摇号”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机制的要求,及时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以及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3.有序推进“先照后证”。全面放开筹建登记。允许所有类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筹建登记,以方便市场主体先获得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文件以及开展筹备活动。
  4.规范推进“前置改后置”。全面贯彻国务院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措施,根据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实时调整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对非法定前置许可(审批)事项不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提醒、提示等工作,帮助市场主体了解政策,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有关提醒、提示的便民服务,在营业执照受理登记的同时发放《先照后证办理告知单》,提醒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在相关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完成之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营业执照核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企业登记信息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或其他联络平台通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前置改后置”企业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须联系相关市场主体。先照后证数据交换平台建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营业执照核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涉及先照后证的市场主体信息推送至该平台,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认领涉及先照后证的市场主体信息,并及时联系相关市场主体。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及时限要求,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市场主体,要及时高效核发相关许可证件;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市场主体,要引导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减少相应经营项目或者注销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有关“前置改后置”市场主体台账管理,为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询相关市场主体信息提供便利。
  5.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切实贯彻落实《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工商登记不作为房产性质和规划用途改变的依据。
  推行“一址多照”。对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合理需求的同一地址,允许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商务秘书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按照《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执行,被托管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可加注商务秘书企业的托管信息。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一照多址”。
  企业以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违法建筑或危险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对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应当取得相关租赁证明后方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6.积极推进“三证合一”。在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中,整合优化市场监督管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的证照审批流程,向市场主体颁发载有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和法律效力,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认可。“三证合一”具体操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实施办法由市审改办制定下发。
  (二)进一步明晰责任主体,深化规范监督管理。
  1.科学界定责任主体。明确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行业管理责任,执法监管部门承担监管执法责任。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和落实相关责任,依法履职,依规管理。
  2.依法界分监管职责。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有关决定,及时、全面掌握本部门改为后置的许可审批事项,切实厘清监管职责。涉及职责交叉不清、衔接区域的,按市政府协调后的职责执行。
  3.加快监管理念方式转变。各涉及“前置改后置”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监管执法部门,要坚决摈弃“坐等靠”思想,主动介入,决不可因“前置改后置”而放弃监管或者弱化监管,要顺应改革需要,建立健全许可及监管体系机制,切实做好本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无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监管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坚决予以查处取缔。要按照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探索和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4.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和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分工合作,加强监管,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从事相关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其职权范围内的许可经营项目及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依法严格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构建科学严谨、无缝衔接的“宽进严管”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同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建立联络机制,明确各单位联络员,确保有关信息交换顺畅。
  (三)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
  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将监管信息化项目优先立项和保障,财政资金倾斜及技术人员投入,推动信息化建设与改革同步。一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快“法人库”建设,打造网络监测、在线监控、数字执法为特色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智慧监管”体系,以科技提升综合监管效能。二要运用信息化手段,研发部门间数据交换平台,打破部门沟通壁垒,实现企业登记信息与行政审批部门许可信息实时互通,方便各行政许可部门及时掌握相关市场主体信息,实施有效监管。三要借助信息化技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建其他涉企部门共享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加快构建具有较高公信力、可供公众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利用大数据及时分析企业动态、产业动态,为产业招商、企业运行状况、决策等提供趋势分析参考。
  (四)进一步转变观念理念,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处罚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许可信息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许可信息等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2.完善信用约束部门协作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各级政府及市场监管、国税、地税、国土、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银行信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强化部门协作,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牵涉部门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旅委、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衢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依法监管。强化依法行政意识,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市场主体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问责制,加强对各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的监督。各级政府督查机构和监察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相关要求开展专项监察,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极监管、推诿执法及其他不作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具体办事人员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支持鼓励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督管理,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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