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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政办发[2015]101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28
实施时间: 2015-12-28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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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区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按照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结合我区水环境容量较大、人类活动扰动较小、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生活污水排放逐年增加、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和城中水体环境质量不容乐观、环境监管能力严重不足的现状,为确保水环境安全,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持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大水污染治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力度,树立优良的生态环境是优势、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守生态安全底线、红线和高压线,按照“生态保护第一、预防为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原则,系统推进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努力构建青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工作目标:全区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到2020年,全区涉及西南诸河、西北诸河的河流、湖泊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应水域功能区要求,主要城镇无黑臭水体。主要江河湖泊流域生态系统及湿地生态系统得到保护,林草植被有所增加。主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拉萨市建成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余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城和涉及旅游、边境口岸的重点镇因地制宜地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节水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要求。到2030年,全区地表水、地下水质量均保持稳定,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主要江河湖泊流域生态系统及湿地生态系统进一步改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到21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持续良好,流域生态系统走向良性循环。
  一、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一)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进一步完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建立自治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动态更新。2017年开始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36.89亿立方米以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部门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制度。拉萨市应加快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建设,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2016年启动拉萨市、日喀则市部分地区地下水监测工作。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各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启动其他地(市)地下水监测工作,完成拉萨市城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控制范围划定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控制范围划定工作。(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部门参与)
  (二)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自治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区各地(市)、县级政府政绩考核。2016年开展拉萨市、日喀则市工业用水调查工作。2017年,组织开展其他地(市)工业用水调查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编制工作。到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400.45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246立方米)分别下降22%、30%以上。(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用水总量管控,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根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进清洁生产和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节水规范、标准执行,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加大城镇绿化节水力度。改变现有绿化浇灌方式,杜绝大水漫灌现象,推行节水浇灌方式,逐步将污水处理厂再生水作为绿化用水的主要来源。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现行节水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5%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达到海绵城市的要求。到2020年,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规划建成西藏自治区节水示范基地中心试验站、西藏日喀则灌溉试验重点站和西藏林芝市重点试验站;江北等大型灌区、中小型重点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建立拉洛、澎波、湘河等新灌区,全区改善灌溉面积达到297万亩左右,在各项保证措施到位、国家投入加大的基础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5以上。(水利厅、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三)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江河、城中水体的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水利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相关试点工作,2016年启动自治区“一江四河”(雅鲁藏布江、拉萨河、尼洋河、年楚河、雅砻河)及城中水体生态基流试点工作,制定重要水利工程和敏感地区水利工程生态调度和补水方案,分期分批确定“一江四河”及城中水体生态流量(水位),当前重点是保障雅砻河、年楚河的生态流量。到2020年全面完成试点工作。(水利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四)完善法规标准。
  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水资源保护、水土流失治理、水污染防治、重点湖泊环境管理等法规修订步伐,重点制定或修订《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政府法制办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农牧厅、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五)加大执法力度。
  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确保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全面排查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全区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且主要污染物不超过核定总量。逐一排查工业聚集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厅负责)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环境保护、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擅自实施重大变更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公安厅、检察院、高法院等部门参与)
  (六)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环境保护厅牵头,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交通运输厅、海事局等部门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议方案》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并按规定的监测指标和频次开展监测工作。进一步优化全区水质监测断面,在重要江河及国界河流、湖泊建立水质自动监测子站。继续开展全区74县(区)辖区内河流湖泊水质监测工作,加大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中水体水质、底泥监测工作力度。将县域内水环境质量作为环境保护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形成覆盖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城中水体的监测网络系统。(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交通运输厅、海事局等部门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水政监管执法空白的问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严格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进环境监测、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监测、执法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积极探索片区化、网格化环境监管新途径。(环境保护厅负责,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三、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七)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市)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环境保护厅牵头,水利厅参与)
  (八)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排放统计监测体系,逐步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污水处理厂、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各类污染源纳入统计监测范围,严格落实国家“十三五”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部门参与)
  (九)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加大全区选矿企业尾矿库和化学品运输监管力度,消除环境风险。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环境保护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卫计委、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环境保护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十)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保护厅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环境保护厅负责)
  四、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十一)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健全水源地水质监测、管理各项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供水配套管网建设等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水源地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工作;水利部门做好水源地选址规划、水资源论证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供水厂出口和用户水龙头水质检测工作。2016年起,拉萨市每月向公众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其余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每季度向公众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2018年起,有条件的县城逐步公开饮用水安全信息。(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城乡居民集中式饮用水和天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科学划定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规范建设保护设施,新建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和环境状况调查,依法实施严格管控,确保饮用水安全。2017年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2020年,完成80%乡(镇)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2020年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以及建设与水源地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堆存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有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取缔。加快国家督办的拉萨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西郊自来水厂、药王山自来水厂、献多自来水厂、北郊自来水厂)整改工作,2017年前完成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并完善水源地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须另选址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防止地下水污染。加大全区重点区域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力度。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区域环境状况。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并加强监测。(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十二)保护流域生态、强化良好水体保护。
  开展流域生态健康评估,全面评价我区大江大河流域健康状态。加强河湖、湿地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河湖岸及湿地保护红线,严厉打击水源涵养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在主要河流湖泊流域继续开展围栏封育、禁牧、休牧、轮牧和退牧还草、退耕退牧还湿、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人工种草、植树造林、水土保持,实施流域生态修复项目,遏制自然植被退化趋势,提高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能力,保障湖泊流域生态环境持续良好。加大“两江四河”(雅鲁藏布江、怒江、拉萨河、年楚河、雅砻河、狮泉河)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河道整治工作力度,提高水源涵养和水体自净能力。(农牧厅、林业厅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开展怒江源、“四河”(狮泉河、象泉河、孔雀河、马泉河)源、“三江”(澜沧江、金沙江、怒江)流域等重要江河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促进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改善流域水质。组织实施好《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对我区纳入该规划中的75个湖泊流域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系统调查工作,对湖泊水生态健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流域社会经济影响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符合实际的“一湖一策”保护方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十三)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2015年年底前,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完成我区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如有黑臭水体,则公布黑臭水体名称,并制定达标治理方案。如无黑臭水体,则采取控源截污、清理垃圾、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措施,防止其变为黑臭水体。2016年年底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编制并实施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中心水体水质改善及治理方案, 2017年年底前实现城中水体水面无漂浮物、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确保上述城中水体补给充足、水流通畅、水环境质量良好。(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等部门参与)
  五、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十四)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2016年年底前,全面排查我区是否存在“十小”企业(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企业),如有,则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关停。加大藏药、酿酒等我区重点水污染企业的污染治理力度。制定有色金属、制革、食品加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由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负责,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区已建工业集聚区的排查工作,依法关停规模较小、环保配套设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工业集聚区。经批准保留的工业园区,要加强环境监管。新建工业集聚区在编制规划时必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及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污染治理设施,并实现雨污分流。2017年年底前,现有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集聚区内有生产废水排放的企业也不得投入生产。工业集聚区内各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须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科技厅等部门参与)
  (十五)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2016年年底完成全区已建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情况调查。按照国家、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积极争取建设资金,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改扩建和新建工作力度,确保我区主要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预期目标。拉萨市污水处理厂2020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其他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县城及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按受纳水体执行相应标准。各地(市)污水处理厂应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人工湿地等方法对处理达标后的中水进行再处理,以进一步降低纳污水体污染负荷。(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现有雨污合流排水管网的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到2020年,拉萨市建成区完成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日喀则市、昌都市、林芝市、那曲镇、泽当镇、狮泉河镇建成区于2030年年底前完成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严禁向城中水体(城中水体是指:拉萨市拉萨河城关区段、中干渠、南干渠、北干渠、龙王潭公园人工湖、布达拉宫广场人工湖;日喀则市年楚河桑珠孜区段、卡隆沟、尼色日沟、夏热沟、日曲沟、甲龙沟、孜布热河;山南地区雅砻河泽当镇段;林芝市尼洋河巴宜区段、福清河;昌都市澜沧江卡若区段、昂曲、扎曲;那曲地区色曲、次曲、那曲河那曲镇段;阿里地区狮泉河狮泉河镇段,下同)排放污水。(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处理后达到农用标准的污泥可用于园林绿化等,禁止污水处理厂剩余污泥进入耕地。到2020年年底前,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境保护厅、农牧厅等部门参与)
  (十六)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科学编制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规划,划定禁养区,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十三五”期间,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修建大中型沼气设施。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实施雨污分流、落实粪便及污水处理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治理模式,引导并扶持畜禽排泄物后续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沼液、沼渣的使用。指导建立并健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厂)、畜禽养殖小区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一场(厂)一档的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措施。规范水产养殖,科学规划规模化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并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水产养殖。(农牧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严格执行《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5]1号),全面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广测土配方,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的农用薄膜,加强废旧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废旧农用薄膜的回收。推行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措施,防止对土壤的破坏和农作物、农畜产品的污染。加强对农产品基地的环境监督管理。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3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牧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调整种植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因地制宜开展生态型复合种植,鼓励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开展节水青稞、牧草种植的研究与示范推广工作。加快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优质饲草料种植推广,重点发展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料,提高种植比较效益,不断扩大耐旱作物种植面积。(农牧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争取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引导援藏资金,大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环境统一规划,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容村貌整治,统筹建设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加大农村水源地保护力度,实施垃圾、污水、恶臭和噪声的治理以及改厕。鼓励农牧民在房前屋后、道路两旁植树种草。实施农牧区传统能源替代,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液化气等清洁能源。鼓励采取堆肥、制作沼气等方式综合利用作物秸秆、人畜粪便等农村有机质废弃物。严控对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涵养水源植被的采伐,促进有机肥料还田还草。(环境保护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部门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措施。(环境保护厅牵头,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等部门参与)
  (十七)加强船舶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2016年起新增游艇必须选用电力或燃气驱动型,现有的燃油动力型游艇须在“十三五”期间逐步完成油改电、改气或淘汰工作。2016年起所有船舶须设置垃圾、污水收集装置并运送上岸。码头应设置垃圾、污水收集转运设施设备,确保消除码头水域环境安全隐患。全区范围内水域禁止利用水上交通工具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固体废物。(交通运输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海事局等部门参与)
  六、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十八)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及相关行业准入(规范)条件,制订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各地(市)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清理和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厅、环境保护厅备案。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的地(市),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政策。开展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科学核定各区域水环境容量。重点推进开发建设规划、各类园区规划、重点矿区规划、城镇规划及区域流域规划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主体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全区禁止引进和发展石化、炼焦、炼硫、炼砷、炼油、造纸、电镀、农药等水污染严重类项目。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环境保护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海事局等部门参与)
  (十九)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各地(市)要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城市发展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旅游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滨岸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留足城镇水系空间、水生态空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并恢复。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二十)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重视和加强重点矿区水土保持工作,完善水资源补给等各项措施。选矿企业继续严格执行污水循环利用和零排放制度,加强管网管理和检修力度,及时发现并治理跑、冒、滴、漏。高耗水企业严格落实环保、节水等各项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定期检修、保障正常运转,并建立台账制度,加大循环用水力度、确保污水减量化并达标排放。加大羊八井地热电站尾水回灌力度,力争到2016年回灌率达到40%、2020年回灌率达到70%、2030年回灌率达到95%。力争2020年全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积极促进城镇再生水利用。到2020年,拉萨市、山南地区各建成2万立方米再生水利用设施,拉萨市再生水用于园林绿化、浇洒道路等,山南地区再生水用于雅砻河景观补水及园林绿化、浇洒道路等。2020年以后,其他地(市)逐步推行再生水利用。(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七、强化科技支撑
  (二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重点推广节水、水土流失治理、水污染治理、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生态流量保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科技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部门参与)
  (二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加快研发我区适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处理技术,加快重点行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的深度处理等技术研究。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水环境损害评估、天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良好湖泊的保护、水环境容量评估等研究。加强高原水生态保护、水土流失治理、退化湿地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区内外和国际交流合作。(科技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二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发展环保服务行业。鼓励节水技术设备推广应用,推动重点领域节水增效。提升环保技术装备水平,治理突出环境问题。扩大环保服务产业。在城镇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工业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鼓励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环保服务公司,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运行模型。加快发展绿色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能源办等部门参与)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四)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定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目标要求,2016年年底前,拉萨、日喀则、林芝、昌都等城市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前七地(市)逐步完成阶梯水价制度。(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部门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制定并出台水资源费征收相关政策。制定并出台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二十五)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要求,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利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援藏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水土流失治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天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湿地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二十六)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5]501号)要求,制定环保水资源利用“领跑者”指标,发布环保水资源利用“领跑者”名单,并给予适当政策激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消费信贷。建立和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加大对技术改造、节能环保、循环经济、自然环境保护、清洁能源及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域的支持力度,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环境保护等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新增援信支持。加大消费信贷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满足居民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优先对净土健康产品、天然饮用水产品、绿色观光农牧业等资源禀赋优势明显的产业给予扶持。(人行拉萨中心支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参与)
  加大评价结果的推介力度,实现信息共享。按照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银监局联合下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积极向商业银行机构推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扩大评价结果在金融领域的使用范围;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定期将企业环境信用评级结果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按规定向各部门提供所需企业及重点人群的信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人行拉萨中心支行牵头,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银监局等部门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水流产权交易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七)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2016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二十八)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自治区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卫计委、林业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共13个牵头部门要分别制定实施方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卫计委、林业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等部门参与)
  (二十九)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环境保护厅牵头,国资委参与)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三十)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按照国务院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责任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监察厅、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参与)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水生态环境保护不力,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一)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定期公布我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每季度公布一次水环境质量状况、县(区)城镇每半年公布一次水环境质量状况。向社会公开重点水污染企业名单,要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依法开展饮用水源和重点水污染企业监督性监测,定期公布监测信息。(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计委、海事局等部门参与)
  (三十二)加强社会监督。
  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加强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排污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废水达标排放且主要污染物不超过核定总量。(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十三)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青藏高原——中华水塔”水情教育,将维持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青藏高原水资源纳入全民教育体系,使保护“青藏高原——中华水塔”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鼓励各中小学每年组织开展水资源教育实践活动。支持社会公益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水资源保护活动。倡导全民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环境保护厅牵头,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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